广州报业集团前代理人承认挪用五百万元资金判囚三十八个月

2005年11月14日

广州一间报业集团的前代理人,涉嫌挪用集团资金合共约五百万元,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入狱三十八个月。

陈金康,四十六岁,曾受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委讬处理集团在香港的会计事务,今日在法庭承认两项欺诈罪名。

暂委法官姚勳智在判刑时表示,被告罪行严重损害雇主对其的信任,并且涉及挪用大笔金钱,因此必须判处他入狱。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陈获该报业集团委讬管理在香港的多个银行户口,及向其主事人汇报财政状况。

在二○○二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间,陈被指在五十四张由该等银行户口发出的支票上伪冒授权签署人的签名,以挪用有关款项。

为隐瞒有关勾当,陈更改银行存摺影印本上的记项,并每月将有关影印本提交予集团的会计部。

案情透露,陈透过上述的欺诈手法,挪用集团款项共逾四百九十四万元。

陈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挪用集团款项,并透露已在赌博中输掉所有挪用的金钱。

案件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 杨美琪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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