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董事行贿法团主席及司库判囚九个月

2005年11月16日

一名建筑公司董事,向一幢私人住宅楼宇业主立案法团的主席及司库提供贿款,以取得该大厦的翻新工程合约,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九个月。

陈光升,三十九岁,百达工程(香港)有限公司(「百达」)董事,今日被裁判官练锦鸿裁定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案情透露:去年六月,位于油麻地窝打老道的金鍕大厦业主立案法团经过投标后,雇用一间顾问公司负责该大厦的翻新工程合约。

两个月后,该顾问公司刊登广告,邀请承建商就竞投有关翻新工程合约提交标书。

其后,十一名承建商包括「百达」提交标书,而「百达」的标价为一百八十六万一千元。

去年九月初,该顾问公司拣选了其中三间承建商列入遴选名单,但「百达」未被列入有关名单内。

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于去年九月二十三日与被告会面。在会面期间,被告向该主席提供有关翻新工程合约价值的百分之五,作为协助「百达」取得合约的报酬。

案情透露:在会面期间,被告亦要求主席接触业主立案法团的司库,以游说其他法团成员挑选「百达」为有关翻新工程的承建商。

被告亦向该司库提供一笔金钱,款额相等于该大厦一户的翻新工程费用出资份额。

去年十月十二日,该业主立案法团的主席及司库再次与被告在一间酒楼会面。

在会面期间,被告再次重提旧事,以相同理由向他们提供相等于有关翻新工程合约价值的百分之五作为贿款。

该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严禁成员就法团事务及业务索取及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黎嘉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美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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