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诈骗贷款被终审法院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2006年1月11日

一名警司隐瞒自己的债项,向财务机构骗取合共二十三万元贷款,并在他人以欺诈手法获取的十八万元贷款中作担保人,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后就定罪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但其申请于今日(星期三)被驳回。

郑保恩,四十九岁,较早前被判入狱六个星期。他于终审法院宣布裁决后,即时被送入狱服余下四个星期的刑期。

郑的上诉许可申请由包致金法官、陈兆恺法官及李义法官审理。

终审法院驳回郑的上诉许可申请时裁定,原审裁判官拒绝接纳郑就未有在贷款申请表上完全披露其负债的解释是正确的。

终审法院并不接纳郑因草率而未有披露其负债,并认为他是有意图这样做。

终审法院亦裁定,控方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郑所犯的罪行。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郑的欺诈罪行。

二○○四年十月,郑向多间财务机构骗取贷款,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二个星期,他其后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其定罪提出上诉。

原讼法庭于去年九月驳回郑就其中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名的定罪的上诉。郑的另外三项相类控罪则获撤销。

郑早前就原讼法庭维持有关三项罪名成立而被判入狱六个星期。他其后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至终审法院。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李运腾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国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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