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未有依防止贿赂条例列举开支各罚一万元
2006年1月18日
五名人士,包括一名前高级警司及两名现职警务人员,未有遵照《防止贿赂条例》要求,就一项贪污调查列举三年内的支出,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 判 罚款一万元。
被告为冼锦华,四十 八 岁,前高级警司;吴保安,四十一岁,高级督察;陈俊强,四十四岁,警署警长;车桂荣,五十岁,主妇;及林春叶,四十五岁,商人。
被告各被裁判官谢沈智慧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罪名成立,即未有遵照根据该条例第 14(1)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
控罪指被告于二○○二年十月十一日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并无完全遵照于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达予他们的有关通知书办理。
被告没有列举在该通知书日期之前三年开始至该通知书日期为止的期间内,因他们、他们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费用而招致的一切开支。
案件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麦伟德及高级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 出庭 ,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
被告为冼锦华,四十 八 岁,前高级警司;吴保安,四十一岁,高级督察;陈俊强,四十四岁,警署警长;车桂荣,五十岁,主妇;及林春叶,四十五岁,商人。
被告各被裁判官谢沈智慧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罪名成立,即未有遵照根据该条例第 14(1)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
控罪指被告于二○○二年十月十一日在没有合理辩解下,并无完全遵照于二○○二年九月十六日送达予他们的有关通知书办理。
被告没有列举在该通知书日期之前三年开始至该通知书日期为止的期间内,因他们、他们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费用而招致的一切开支。
案件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麦伟德及高级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 出庭 ,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