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署督察及另外两人涉水务工程贪污被判刑
2006年1月25日
一名水务署助理水务督察及两名持牌水喉匠,于处理多项水务工程时贪污,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星期三)在荃湾裁判法院分别被 判刑 。
巢鉴恩,五十岁,水务署助理水务督察,被 判 入狱 三十六 个月 。陈家良,三十六岁,持牌水喉匠,被 判 入狱 十八 个月;而 沈榕贵,五十七岁,持牌水喉匠,则被 判 入狱 八 个月, 缓刑三年。
裁判官苏文隆宣判时称,被告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4 条罪行,比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性质更为严重,故须判处他们监禁。
另外,裁判官亦表示考虑沈认罪及出任控方证人,故判予被告缓刑。
巢今日被裁定共五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名成 立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其中四项控罪指巢于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十八日期间,在香港向三名水务工程承判商收受合共九千元,作为优待他们的报酬。有关承判商分别负责于火炭、上水及沙头角多处地点的水务工程。
另一项控罪指巢于二○○四年六月四日,在澳门就大围的一项水务工程,向另一名持牌水喉匠收受三千元。
陈今日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 立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而沈较早时承认 一项同类罪名。
案情透露:陈于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沙田火炭一项水务工程,向巢提供五千元。
沈则被控于二○○四年九月十八日,就沙头角的水务工程向巢提供
一张月饼券及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苏启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池俊平协助。
巢鉴恩,五十岁,水务署助理水务督察,被 判 入狱 三十六 个月 。陈家良,三十六岁,持牌水喉匠,被 判 入狱 十八 个月;而 沈榕贵,五十七岁,持牌水喉匠,则被 判 入狱 八 个月, 缓刑三年。
裁判官苏文隆宣判时称,被告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4 条罪行,比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性质更为严重,故须判处他们监禁。
另外,裁判官亦表示考虑沈认罪及出任控方证人,故判予被告缓刑。
巢今日被裁定共五项公职人员收受利益罪名成 立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其中四项控罪指巢于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十八日期间,在香港向三名水务工程承判商收受合共九千元,作为优待他们的报酬。有关承判商分别负责于火炭、上水及沙头角多处地点的水务工程。
另一项控罪指巢于二○○四年六月四日,在澳门就大围的一项水务工程,向另一名持牌水喉匠收受三千元。
陈今日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 立 ,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而沈较早时承认 一项同类罪名。
案情透露:陈于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沙田火炭一项水务工程,向巢提供五千元。
沈则被控于二○○四年九月十八日,就沙头角的水务工程向巢提供
一张月饼券及二千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苏启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池俊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