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声明 ( 只有中文 )
2006年1月2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发表以下声明: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六年一月廿日就古物古迹办事处馆长邹兴华的上诉颁布判词。其后有报章在相关报导中指廉署在案中隐瞒资料,廉署发言人指出,这些报导完全与判词内容不符。
首先,原讼法庭法官完全没有指责廉署在案中隐瞒任何资料。这只是上诉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有关判词清楚指出,上诉方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指本案审结后的某些发现。」事实上,廉署在审讯期间已向辩方披露有关文件,并不存在隐瞒资料。
原讼法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 : 「对于这些新发现,答辩方 ( 即案件原审时的控方 ) 的态度极负责任,不单不反对其根据 《 裁判官条例 》 第 118(1)(b) 条以新增证据的名义入证,还表明这事足以完全推翻控方证人的可信性,令他在一审时的证供变得毫无价值。」
在判词中,法官的结论是由于新的发现显示有关的主要控方证人的可信性有问题,所以若其证供被去掉,只依赖上诉人在警诫下所作出的陈述来考虑的话,便令本案的定罪有所动摇,故裁定上诉得直。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二○○六年一月廿日就古物古迹办事处馆长邹兴华的上诉颁布判词。其后有报章在相关报导中指廉署在案中隐瞒资料,廉署发言人指出,这些报导完全与判词内容不符。
首先,原讼法庭法官完全没有指责廉署在案中隐瞒任何资料。这只是上诉方在法庭上提出的指控。有关判词清楚指出,上诉方提出的上诉理由是「指本案审结后的某些发现。」事实上,廉署在审讯期间已向辩方披露有关文件,并不存在隐瞒资料。
原讼法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 : 「对于这些新发现,答辩方 ( 即案件原审时的控方 ) 的态度极负责任,不单不反对其根据 《 裁判官条例 》 第 118(1)(b) 条以新增证据的名义入证,还表明这事足以完全推翻控方证人的可信性,令他在一审时的证供变得毫无价值。」
在判词中,法官的结论是由于新的发现显示有关的主要控方证人的可信性有问题,所以若其证供被去掉,只依赖上诉人在警诫下所作出的陈述来考虑的话,便令本案的定罪有所动摇,故裁定上诉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