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廉署职员「诈病」骗取病假判囚十五个月

2006年2月17日

一名廉政公署前职员,以欺诈手段获取病假,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陈素霞,四十三岁,前廉署高级调查主任,今日向暂委法官邱智立承认四项控罪,即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法官宣判时称,被告于案发时为廉署的高级调查主任,廉署期望她拥有良好的操守及诚实。

法官称,被告所犯的罪行破坏廉署对她的信任,并指出被告有预谋地诈骗廉署。

法官续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两年零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在廉署服务十八年,故将刑期减至十五个月。

廉署发言人表示,法庭的裁决证明廉署就被告怀疑「诈病」所进行的内部调查是正确的。

发言人称:「廉署一向重视员工的操守,若员工涉及不当或违法行为,必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被告较早时就有关控罪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申请,但其申请被驳回。

法官于驳回被告的申请时表示,对于辩方声称廉署作出恶意检控,法官裁定辩方完全没有证据支持这项指控,并指出监察对于调查有关不当的行为如「诈病」是有效的方法。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向廉署呈交多张病假证明书,声称她因背伤而不适宜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的上司怀疑被告诈病。廉署的处长级人员遂决定向她进行监察。

廉署的监察显示,被告的行动正常,包括行走、与朋友在 餐厅 见面及进餐、以及驾驶。

案情透露:二○○二年十月二 十八 日 至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期间 ,被告呈交共二十张病假证明书,声称她在办公室搬动重物时导致背部受伤。被告因此而致使廉署给予她共四百零二日的病假。

被告于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因涉嫌诈病而被停职。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被告因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而被捕,并其后被落案起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David Fitzpatrick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彭惠安及梁国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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