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侦缉警署警长收受被警方调查人士提供利益判囚十五个月

2006年3月4日

一名前侦缉警署警长,于在职时接受一名受警方调查人士提供澳门一个单位的免费住宿,作为优待对方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苏海泉,五十五岁,现已退休,较早时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 条。

同案另一名被告为颜俊铭,四十五岁,因涉及多宗案件被警方调查。颜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 条。他今日亦被判监十五个月。

裁判官游德康指法庭必须维护香港作为一个廉洁都市的国际声誉,不能放松,并指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上述判刑恰当。

裁判官并指,苏于案发时身为一名高级警务人员,有超过三十年的执法经验,应该完全明白有关的行为是非法及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案情透露,案发时苏为侦缉警署警长,驻守西九龙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

苏于二○○一年认识颜,当时颜怀疑涉及一宗刑事毁坏案件,须到警署报到。有关案件由苏的调查组负责。

二○○三年三月,颜涉嫌在油麻地「果栏」非法集会,再次被苏的调查组拘捕。而警方于拘捕行动前的内部简报会,苏亦有出席。

二○○三年七月,苏就两宗怀疑伤人案件在办公室与颜会面,以搜集资料。

二○○三年九月一日,苏与颜于一间快餐店会面,期间颜向苏表示己支付澳门一个住宅单位的首两个月租金,及有关物业代理的佣金。

苏告诉颜将会在上述住宅居住六个月,两人并同意由颜支付有关租金。

上述会面在廉署人员秘密监听下进行。办方于案件审讯期间反对法庭接纳有关秘密监听所获的证据,但裁判官裁定有关证据可作呈堂之用。

有关免费住宿为苏对颜予以优待的报酬,违反其作为警务人员的职责。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家樑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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