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行贿警长以获扫黄「通风报信」判囚两年
2006年4月4日
一名无业男子,向一名警长提供共六万五千元的贿款,以获该名警长多次预先通知有关警方在旺角扫荡卖淫场所的消息,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年。
陈汉成,四十四岁,今日承认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法官简士勳命令另一项指陈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的控罪纪录在案。
法官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的罪行,阻碍警方执法,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三年,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两年。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由内地引领女子到旺角多间色情场所提供卖淫服务。他由友人介绍认识了案中的警长。
二○○三年八月,被告同意定期在内地或香港向该名警长提供贿款,以获警长预先通知有关警方在旺角扫黄的消息。
被告在最初几个月每月提供八千元贿款予该名警长,其后每月贿款减至二千元至四千元。
案情透露:二○○三年八月一日至二○○四年五月三日期间,被告向该名警长提供贿款共六万五千元。
二 ○○四年五月三日,廉署在行动中拘捕了多名人士,包括被告及该名警长,怀疑他们触犯贪污及与卖淫活动有关的罪行。
被告获准保释,但其后未有到廉署报到。裁判官遂签发手令通缉被告。
今年初被告知会廉署他准备自首,其后在罗湖管制站被廉署人员堵截。
涉案的警长因收受被告的贿款被廉署检控。他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于去年五月被判入狱三年。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剑文协助。
陈汉成,四十四岁,今日承认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法官简士勳命令另一项指陈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的控罪纪录在案。
法官宣判时称,被告犯了严重的罪行,阻碍警方执法,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本案的判刑起点为三年,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两年。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由内地引领女子到旺角多间色情场所提供卖淫服务。他由友人介绍认识了案中的警长。
二○○三年八月,被告同意定期在内地或香港向该名警长提供贿款,以获警长预先通知有关警方在旺角扫黄的消息。
被告在最初几个月每月提供八千元贿款予该名警长,其后每月贿款减至二千元至四千元。
案情透露:二○○三年八月一日至二○○四年五月三日期间,被告向该名警长提供贿款共六万五千元。
二 ○○四年五月三日,廉署在行动中拘捕了多名人士,包括被告及该名警长,怀疑他们触犯贪污及与卖淫活动有关的罪行。
被告获准保释,但其后未有到廉署报到。裁判官遂签发手令通缉被告。
今年初被告知会廉署他准备自首,其后在罗湖管制站被廉署人员堵截。
涉案的警长因收受被告的贿款被廉署检控。他在区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并于去年五月被判入狱三年。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嘉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剑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