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区议会主席承认 以虚假租单申请发还办事处租金开支

2006年5月25日

北区区议会主席,以虚假租单就其办事处向政府申请发还租金开支,涉及款项逾十二万九千元,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承认有关控罪。

李国凤,五十三岁,北区区议会主席兼粉岭区乡事委员会主席,承认一项欺诈罪名。

粉岭裁判法院裁判官吴承威押后宣判,以待同案另一名被告的案件审结。李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诈骗勾当。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间,担任粉岭区乡事委会主席及北区区议员,并在二○○四年一月获选为北区区议会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间,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一份租约,声称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岭乡事委员会会址一楼的一半地方,作为其区议员办事处。

他又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合共二十九张租单,虚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开支共达十四万五千元,以诱使会秘书处向他发还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开支。

廉署调查显示,粉岭区乡事委员会并无将有关地方出租予被告,亦从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案情透露,李曾指示其助理准备有关的虚假单据,并由他以粉岭乡事委员会主席的身分签署。

同案另一被告邓根年,五十二岁,前北区区议员。邓被控另一项欺诈罪名,案件将于明日审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冠洪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