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中大」教授涉嫌诈骗一百九十万元租屋津贴今提堂
2006年6月5日
一名香港中文大学(「中大」)教授,涉嫌向「中大」诈骗约一百九十万元的自行租屋津贴,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陈永华,五十二岁,被控两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曾健仕将案件押后至六月二十三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进行答辩。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年十月十日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而该文件涉嫌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
被告涉嫌讹称在该申请书内的拟租用住所并非其本人,其配偶或其亲属所拥有;及不论是其本人、其配偶还是其本人或配偶的亲属,均对拟租用住所没有财务权益。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至十一月十四日期间,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另一份文件,而该文件涉嫌载有一项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即被告就自行租屋津贴向一名公司董事兼股东租用有关住所,并声称该名人士并非其亲属。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岑爱慈代表出庭。
陈永华,五十二岁,被控两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曾健仕将案件押后至六月二十三日,以待转介区域法院进行答辩。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年十月十日使用一份自行租屋津贴申请书,而该文件涉嫌载有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
被告涉嫌讹称在该申请书内的拟租用住所并非其本人,其配偶或其亲属所拥有;及不论是其本人、其配偶还是其本人或配偶的亲属,均对拟租用住所没有财务权益。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至十一月十四日期间,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另一份文件,而该文件涉嫌载有一项虚假、错误或欠妥的陈述,即被告就自行租屋津贴向一名公司董事兼股东租用有关住所,并声称该名人士并非其亲属。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岑爱慈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