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收贿批出清洁合约判囚七个月
2006年6月7日
一名住宅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收受合共七万五千元贿款,以批出大厦一份清洁合约,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七个月。
李玲江,七十一岁,大角咀兴旺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亦被判须将七万五千元款项交予政府。
同案被告为梁金兰,五十岁。梁今日亦被判入狱七个月。
李较早时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而梁则被裁定一项协助及教唆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游德康宣判时,斥责被告滥用业主立案法团主席的职权。
裁判官续称,鉴于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而且损害香港的国际声誉,故须判处他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是兴旺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
文谋造及向首菊夫妇二人住在同一大厦,并经营文氏清洁公司(「文氏」),向该大厦提供清洁服务。
二○○一年十一月,李答应向该对夫妇批出一份为期三年的清洁合约。
同年十二月一日,李与「文氏」签署为期三年的清洁合约。不过,李向该对夫妇表示,由于有关合约的年期通常为一年,故他们须支付佣金予他。
二○○一年十二月至二○○四年十月,该对夫妇 分别三十五次 向李支付共七万元。
案情又透露:二○○四年六月七日,李举行生日聚会。向在聚会上给了一封五千元的「利是」予李,希望获取该大厦另一份清洁合约。
文谋造及向首菊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廉署起诉。两人较早时承认控罪。文及向各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及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及一万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
李玲江,七十一岁,大角咀兴旺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前主席,亦被判须将七万五千元款项交予政府。
同案被告为梁金兰,五十岁。梁今日亦被判入狱七个月。
李较早时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b) 条,而梁则被裁定一项协助及教唆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裁判官游德康宣判时,斥责被告滥用业主立案法团主席的职权。
裁判官续称,鉴于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而且损害香港的国际声誉,故须判处他入狱,以示阻吓。
案情透露:案发时李是兴旺大厦业主立案法团主席。
文谋造及向首菊夫妇二人住在同一大厦,并经营文氏清洁公司(「文氏」),向该大厦提供清洁服务。
二○○一年十一月,李答应向该对夫妇批出一份为期三年的清洁合约。
同年十二月一日,李与「文氏」签署为期三年的清洁合约。不过,李向该对夫妇表示,由于有关合约的年期通常为一年,故他们须支付佣金予他。
二○○一年十二月至二○○四年十月,该对夫妇 分别三十五次 向李支付共七万元。
案情又透露:二○○四年六月七日,李举行生日聚会。向在聚会上给了一封五千元的「利是」予李,希望获取该大厦另一份清洁合约。
文谋造及向首菊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廉署起诉。两人较早时承认控罪。文及向各被判入狱三个月,缓刑两年,及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及一万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