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区议会主席及前议员 以虚假租单申请发还办事处租金开支被判刑
2006年6月12日
北区区议会主席及一名前议员,以虚假租单就其办事处向政府申请发还租金开支,分别涉及款项逾十二万九千元及三万元,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刑。
李国凤,五十三岁,北区区议会主席兼粉岭区乡事委员会主席,被判入狱四个月;而邓根年,五十二岁,北区区议会前议员,则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李及邓较早时各承认一项欺诈罪名。
裁判官吴承威宣判时称,李所犯的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他入狱。
李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 判刑 上诉。他亦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间,担任粉岭区乡事委会主席及北区区议员,并在二○○四年一月获选为北区区议会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间,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一份租约,声称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岭乡事委员会会址一楼的一半地方,作为其区议员办事处。
他又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合共二十九张租单,虚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开支共达十四万五千元,以诱使秘书处向他发还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开支。
廉署调查显示,粉岭区乡事委员会并无将有关地方出租予被告,亦从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李曾指示其助理准备有关的虚假单据,并由他以粉岭乡事委员会主席的身分签署。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间,邓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看似由粉岭区乡事委员会发出的六张租单,虚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开支共达三万九千元。
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根据该六张虚假租单,被诱使向邓发还三万元租金开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冠洪协助。
李国凤,五十三岁,北区区议会主席兼粉岭区乡事委员会主席,被判入狱四个月;而邓根年,五十二岁,北区区议会前议员,则被判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
李及邓较早时各承认一项欺诈罪名。
裁判官吴承威宣判时称,李所犯的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他入狱。
李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外出,等候就 判刑 上诉。他亦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年一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间,担任粉岭区乡事委会主席及北区区议员,并在二○○四年一月获选为北区区议会主席。
被告在上述期间,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一份租约,声称他以月租五千元,租用粉岭乡事委员会会址一楼的一半地方,作为其区议员办事处。
他又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合共二十九张租单,虚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开支共达十四万五千元,以诱使秘书处向他发还十二万九千零二十七元租金开支。
廉署调查显示,粉岭区乡事委员会并无将有关地方出租予被告,亦从未向他收取任何租金。
李曾指示其助理准备有关的虚假单据,并由他以粉岭乡事委员会主席的身分签署。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二年七月期间,邓向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提交看似由粉岭区乡事委员会发出的六张租单,虚假地表示涉及的租金开支共达三万九千元。
北区区议会秘书处根据该六张虚假租单,被诱使向邓发还三万元租金开支。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冠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