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行政人员收受贷款以延长承办商服务合约判囚八个月
2006年6月16日
一名学校行政人员,收受一名清洁服务承办商的十万元贷款,在未得学校许可下,与承办商续约时私自延长服务合约年期,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郑_祐,四十九岁,昨日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有关罪行于二○○五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发生。
裁判官卫以宽亦判处被告须向该学校偿还一万五千六百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负责学校的服务合约审批工作,包括有关清洁服务及保安合约,以及提供管理员等。
被告在二○○五年七月,联络金硕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金硕」)、骏光警卫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骏光」)及东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东骏」)的经营者黄锦胜,索取一笔十万元的贷款。
「金硕」、「骏光」及「东骏」当时为有关学校分别提供清洁、保安及物业管理的服务。
被告同意黄的要求,把该三间公司的服务合约,由每年续约改成为期两年的合约。
被告在二○○五年八月,分别与「金硕」、「骏光」及「东骏」续约,合约为期两年。
案情又透露,被告先后三至四次,每月归还三千元给黄,但至去年十二月被告向黄表示无力再还款。
黄向被告表示可毋须再偿还余下的贷款,但须将学校的每月清洁费用增加二千六百元,而与「金硕」的清洁服务合约则延长至三年。
被告同意有关安排,与「金硕」重新签订为期三年的清洁服务合约,并把每月清洁费用由五万一千六百八十元增加至五万四千二百八十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伟光代表出庭。
郑_祐,四十九岁,昨日承认两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有关罪行于二○○五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发生。
裁判官卫以宽亦判处被告须向该学校偿还一万五千六百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间负责学校的服务合约审批工作,包括有关清洁服务及保安合约,以及提供管理员等。
被告在二○○五年七月,联络金硕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金硕」)、骏光警卫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骏光」)及东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东骏」)的经营者黄锦胜,索取一笔十万元的贷款。
「金硕」、「骏光」及「东骏」当时为有关学校分别提供清洁、保安及物业管理的服务。
被告同意黄的要求,把该三间公司的服务合约,由每年续约改成为期两年的合约。
被告在二○○五年八月,分别与「金硕」、「骏光」及「东骏」续约,合约为期两年。
案情又透露,被告先后三至四次,每月归还三千元给黄,但至去年十二月被告向黄表示无力再还款。
黄向被告表示可毋须再偿还余下的贷款,但须将学校的每月清洁费用增加二千六百元,而与「金硕」的清洁服务合约则延长至三年。
被告同意有关安排,与「金硕」重新签订为期三年的清洁服务合约,并把每月清洁费用由五万一千六百八十元增加至五万四千二百八十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伟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