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区长协助承办商在注册笔试中「作弊」重审后罪成判囚十五个月

2006年6月19日

一名消防处消防区长,协助一名消防装置承办商在承办商注册的笔试中「作弊」,被廉政公署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起诉。被告被定罪后提出上诉,案件其后获发还重审,被告经重审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并于今日(星期一)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郑振威,五十三岁,较早时被裁定两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练锦鸿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他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的行为滥用消防处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考核制度,可对公众安全构成影响。

被告提出保释申请以待上诉,亦遭法官驳回。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期间为消防处署理消防区长,并于一九九六年认识一名消防装置承办商。

一九九七年七月,被告获消防处委任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笔试的评卷员,而当时该名承办商亦参加了有关考试。

被告发现该名承办商在笔试中考获的分数未如理想,遂把该名承办商所递交的答题簿抽起,以另一本看似载有正确答案的答题簿代替。

被告亦容许该承办商预先察看灭火设备,而该承办商在面试中亦被问及该等设备的问题。

该承办商在笔试及面试中获取「及格」,并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注册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案情又透露:被告自一九九六年七月多次获委任为面试委员会的成员。被告从消防处的机密档案中翻印了一份消防装置承办商注册笔试的题目及标准答案,并向该承办商透露有关资料。

被告知悉,该承办商会将有关题目及标准答案提供予其他未获授权的人士,而该等人士正申请注册为第三级消防装置承办商。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上述两项罪名成立,并于二○○四年十二月被判入狱十八个月。

被告其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命令案件进行重审。

被告再向终审法院提出推翻重审的法令,但其申请被驳回。案件于上月在裁判法院进行重审。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Paul Loughr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彦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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