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就申领工资诈骗司法机构政务处被判刑
2006年6月19日
一间保安公司的总经理及另外八名前职员,讹称在被扣押的地方提供二十四小时驻守服务,提交虚假值勤记录以申领工资,被廉政公署起诉串谋诈骗司法机构政务处罪名。被告今日(星期一)在荃湾裁判法院分别被判刑。
张满,四十四岁,港区保安有限公司(「港区保安」)主要股东兼总经理,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容国良,四十岁,「港区保安」前保安主任;梁永安,四十一岁,「港区保安」前营运经理;林德豪,五十一岁,冯振华,六十岁,杨伟明,六十四岁,及李大生,四十九岁,同为「港区保安」前护卫员,各被判入狱四个月。
卢达,六十五岁,及祝健标,五十六岁,同为「港区保安」前护卫员,则各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裁判官黄崇厚宣判时称,诈骗政府公帑乃严重罪行,而且被告的行为可能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张、林、冯、杨及李今日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司法机构政务处罪名成立,而容、梁,卢及祝较早时承认同一项控罪。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司法机构辖下的新界执达主任办事处与「港区保安」就被扣押的地方提供驻守服务,签订一项为期二十四个月的合约。
根据合约,每当执达主任成功执行一项扣押令,「港区保安」须每二十四小时派三名护卫员分三更(每人每更八小时)看守有关处所。每日的护卫费用为四百七十元,而每更次的护卫费为一百五十七元。
案情透露:自从二○○三年十一月,容及梁在张的同意下只调派一名护卫员在多个处所当值,而并非合约订明的三名护卫员。
林、冯、杨、卢、李及祝则承认在晚上离开岗位,没有看守有关处所,但仍收取了三个更次的工资。
为隐瞒有关勾当,容向林、冯、杨、卢、李及祝提供虚构的护卫员编号,以便他们在签到簿上登记。
容承认他亦串同林、冯、杨、卢、李及祝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提交虚假的值勤表、每日巡查报告及每月巡查报告。
被告一直进行有关的诈骗勾当,直至二○○五年一月廉署采取行动将他们拘捕。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去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纵使林、冯、杨、卢、李及祝在晚上离开岗位,但他们仍各获「港区保安」支付日薪三百元,以连续执勤三个更次。
同案余下一名被告为黄荣肯,六十四岁,「港区保安」前护卫员。他较早时承认控罪,并于今年二月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司法机构政务处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拱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许伟进代表出庭,并由署人员余慧明协助。
张满,四十四岁,港区保安有限公司(「港区保安」)主要股东兼总经理,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容国良,四十岁,「港区保安」前保安主任;梁永安,四十一岁,「港区保安」前营运经理;林德豪,五十一岁,冯振华,六十岁,杨伟明,六十四岁,及李大生,四十九岁,同为「港区保安」前护卫员,各被判入狱四个月。
卢达,六十五岁,及祝健标,五十六岁,同为「港区保安」前护卫员,则各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裁判官黄崇厚宣判时称,诈骗政府公帑乃严重罪行,而且被告的行为可能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张、林、冯、杨及李今日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司法机构政务处罪名成立,而容、梁,卢及祝较早时承认同一项控罪。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十五日,司法机构辖下的新界执达主任办事处与「港区保安」就被扣押的地方提供驻守服务,签订一项为期二十四个月的合约。
根据合约,每当执达主任成功执行一项扣押令,「港区保安」须每二十四小时派三名护卫员分三更(每人每更八小时)看守有关处所。每日的护卫费用为四百七十元,而每更次的护卫费为一百五十七元。
案情透露:自从二○○三年十一月,容及梁在张的同意下只调派一名护卫员在多个处所当值,而并非合约订明的三名护卫员。
林、冯、杨、卢、李及祝则承认在晚上离开岗位,没有看守有关处所,但仍收取了三个更次的工资。
为隐瞒有关勾当,容向林、冯、杨、卢、李及祝提供虚构的护卫员编号,以便他们在签到簿上登记。
容承认他亦串同林、冯、杨、卢、李及祝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提交虚假的值勤表、每日巡查报告及每月巡查报告。
被告一直进行有关的诈骗勾当,直至二○○五年一月廉署采取行动将他们拘捕。
案情透露: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去年一月二十七日期间,纵使林、冯、杨、卢、李及祝在晚上离开岗位,但他们仍各获「港区保安」支付日薪三百元,以连续执勤三个更次。
同案余下一名被告为黄荣肯,六十四岁,「港区保安」前护卫员。他较早时承认控罪,并于今年二月被判入狱四个月,缓刑十二个月。
司法机构政务处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拱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许伟进代表出庭,并由署人员余慧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