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惩教署主任涉嫌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助囚犯申请提早释放
2006年6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惩教署惩教主任,控告他涉嫌向一名囚犯索取及收受利益,以协助该名囚犯依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
李宜德,五十一岁,被控三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被告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今年一月十日向赤柱监狱一名囚犯索取三十万元,作为协助该名囚犯依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的报酬。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自此涉嫌多次向该名囚犯重提索取贿赂一事,并其后提出减收报酬至二十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一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向该名囚犯索取二十万元。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二月十一日以相同理由,向一名廉署卧底人员收受二十万元。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李宜德,五十一岁,被控三项罪名,即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被告将于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今年一月十日向赤柱监狱一名囚犯索取三十万元,作为协助该名囚犯依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申请提早释放的报酬。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自此涉嫌多次向该名囚犯重提索取贿赂一事,并其后提出减收报酬至二十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一月三十日以相同理由,向该名囚犯索取二十万元。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二月十一日以相同理由,向一名廉署卧底人员收受二十万元。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