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五百元「利是」行贿「考牌官」判囚四个月

2006年7月3日

一名女子,向一名运输署考牌主任提供五百元「利是」,希望该名主任在驾驶考试中给予优待,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入狱四个月。

方芳,五十一岁,今日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1)(a) 条。

裁判官唐文亦命令将五百元贿款充公。

裁判官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他认为六个月的判刑起点合适。

裁判官续称,他考虑被告认罪,故将其刑期减至四个月。

本案由运输署转介予廉署调查。

案情透露:今年五月八日早上,被告到达何文田培正道的考试中心,参加驾驶考试。

中心的当值主任在办理被告的文件时,请被告阅读两份致驾驶考试考生的须知。有关须知列明行贿运输署职员乃属违法。

在路试开始不久后,被告在培正道一个交通红灯前停下车辆。她拿出一封「利是」,放在考牌主任的座位上,并说:「小小意思见面礼。」

该名考牌主任命令被告将「利是」拿走,并告诉她这样做乃触犯香港法例。但被告说:「是小意思,广东人『兴』的,只是小小意思,多的也不会给你。」

考牌主任曾三次叫被告拿走「利是」。在第四次要求后,被告收回「利是」。考牌主任继续进行路试,但由于被告犯了三次严重错误而未获取合格。

考牌主任回到中心后,向当值主任作出汇报。当值主任随即将个案转介廉署。

廉署人员于当日下午在考试中心拘捕被告,并从被告身上检获一封内载五张一百元纸币的「利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骏裕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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