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另外四人以假备用信用证诈骗五百九十万元被判囚
2006年7月7日
一名律师及另外四名人士,利用伪造备用信用证,向多间内地公司诈骗合共五百九十三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 入狱两年零 五 个星期至 六 年不等。
陈乃强,五十五岁,陈乃强律师行东主,及蒋伯扬,五十一岁,有关律师行文员,各被判入狱六年。两人亦受命须向多间受害的公司赔偿逾四百七十万元。
李国安,三十九岁,领先投资顾问实业(「领先」)东主,被判入狱四年零三个月。
李泰生,四十七岁,无业,被判入狱两年零十一个月,而李自荣,四十九岁,国际融资贸易公司(「国际融资」)东主,则被判入狱两年零五个星期。
暂委法官黄汝荣宣判时称,陈及蒋所犯的罪行严重,极度违反诚信,并可能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法官亦斥责陈、蒋及李国安并无悔意。
五名被告较早时承认或被裁定共十项罪名成立,即六项串谋诈骗,及四项处理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有关控罪于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陈、蒋、李泰生及李自荣向两间内地公司讹称,「国际融资」同意安排多张备用信用证,以供有关内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关虚假陈述,误导该等内地公司向律师行存入两笔保证金,款项分别为四十六万八千元及二百六十五万二千元,其后并侵吞有关保证金。
陈、蒋、李泰生及李国安亦串谋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领先」的一张虚假备用信用证副本及一张虚假银行本票副本,诈骗另一间内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万元的保证金。
案情又透露,陈、蒋及李泰生串谋利用涉及华信投资企业公司(「华信」)的一张虚假备用信用证副本,诈骗第四间内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万元的保证金。
陈、蒋及李自荣亦串谋利用涉及「国际融资」的一份贷款协议,诈骗第五间内地公司共四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八元的保证金。
案情亦透露,李自荣曾处理上述三笔款项,分别为四十六万八千元、二百六十五万二千元及四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八元,而明知该等款项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李国安则处理另一笔一百一十七万元的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案中另外四名被告为锺沛宏,四十四岁,「华信」东主;林俊,三十六岁,商人;陈文俊,三十一岁,工人;及吕仲谊,四十七岁,无业。
锺、林、陈文俊较早时承认控罪。锺及林各被判入狱十二个月,而陈文俊则被判监八个月。
吕则在获法庭保释期间弃保潜逃,而法庭已发出手令通缉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永琴协助。
陈乃强,五十五岁,陈乃强律师行东主,及蒋伯扬,五十一岁,有关律师行文员,各被判入狱六年。两人亦受命须向多间受害的公司赔偿逾四百七十万元。
李国安,三十九岁,领先投资顾问实业(「领先」)东主,被判入狱四年零三个月。
李泰生,四十七岁,无业,被判入狱两年零十一个月,而李自荣,四十九岁,国际融资贸易公司(「国际融资」)东主,则被判入狱两年零五个星期。
暂委法官黄汝荣宣判时称,陈及蒋所犯的罪行严重,极度违反诚信,并可能损害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法官亦斥责陈、蒋及李国安并无悔意。
五名被告较早时承认或被裁定共十项罪名成立,即六项串谋诈骗,及四项处理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有关控罪于二○○四年三月至二○○五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陈、蒋、李泰生及李自荣向两间内地公司讹称,「国际融资」同意安排多张备用信用证,以供有关内地公司使用。
被告利用有关虚假陈述,误导该等内地公司向律师行存入两笔保证金,款项分别为四十六万八千元及二百六十五万二千元,其后并侵吞有关保证金。
陈、蒋、李泰生及李国安亦串谋其他人士,利用涉及「领先」的一张虚假备用信用证副本及一张虚假银行本票副本,诈骗另一间内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万元的保证金。
案情又透露,陈、蒋及李泰生串谋利用涉及华信投资企业公司(「华信」)的一张虚假备用信用证副本,诈骗第四间内地公司共一百一十七万元的保证金。
陈、蒋及李自荣亦串谋利用涉及「国际融资」的一份贷款协议,诈骗第五间内地公司共四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八元的保证金。
案情亦透露,李自荣曾处理上述三笔款项,分别为四十六万八千元、二百六十五万二千元及四十七万一千六百九十八元,而明知该等款项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李国安则处理另一笔一百一十七万元的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案中另外四名被告为锺沛宏,四十四岁,「华信」东主;林俊,三十六岁,商人;陈文俊,三十一岁,工人;及吕仲谊,四十七岁,无业。
锺、林、陈文俊较早时承认控罪。锺及林各被判入狱十二个月,而陈文俊则被判监八个月。
吕则在获法庭保释期间弃保潜逃,而法庭已发出手令通缉他。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永琴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