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前主任收受供应商利益判囚九个月

2006年7月20日

一名连锁超级市场的前主任,收受供应商的利益,包括一万元贿款及四个无线电话,作为他们供应食品予该超级市场提供优待的报酬,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九个月。

被告王力强,四十四岁,曾受雇为牛奶公司有限公司辖下惠康超级市场(「惠康」)的高级商务主任。法庭今日亦下令被告须向「惠康」归还共三万五千三百元及一部无线电话。

裁判官梁荣宗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并且违反雇主对他的信任,故此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以示阻吓。

裁判官续称,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以向公众传递一个讯息,即贪污在香港绝不可作为营商的方式。

被告较早时被裁定七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赂贿条例》第 9(1)(b)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管理「惠康」的猪肉、牛肉及家禽供应事宜。

二○○五年二月约在农历年期间,一名肉类供应商给予被告一封内有一万元的「利是」。

二○○五年五月,该供应商购买一部无线电话,并将电话给予被告。

案情又透露,二○○四年六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间,被告从另一名肉类及鱼蛋供应商收受三部无线电话,以及由该供应商付款的按摩及性服务。

被告知悉,两名供应商是就他们在「惠康」售卖有关产品事宜上,向他提供利益。

被告于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被廉署拘捕。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被告承认收受上述利益。

廉署人员在被告的居所搜获二万四千元现金。被告承认部份款项是两名供应商提供的贿款,而余款则是由其中一名供应商提供的筹码而赢取的收益。

此外,廉署人员亦从被告搜获其中一部由该名肉类及鱼蛋供应商提供的无线电话。

「惠康」严禁其雇员收受供应商提供的利益。

「惠康」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少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朱伟波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