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市场前区域经理贪污及妨碍司法公正判囚三十九个月

2006年8月1日

一名连锁超级市场前区域经理,收受一名食品供应商提供合共五万四千元的贿款,并阻碍廉政公署的调查,意图防碍司法公正,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共三十九个月。

阮文苏,五十二岁,曾受雇为牛奶公司有限公司辖下惠康超级市场(「惠康」)的区域经理,亦受命须向「惠康」归还五万四千元。

暂委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鉴于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故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以示阻吓。

被告今日被裁定九项罪名成立,即八项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一项妨碍司法公正。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管理「惠康」位于新界的店铺。

被告于二○○三年曾与一名食品公司股东兼董事晚饭,席间被告向该名公司股东表示可协助他取得一份特许合约,在屯门海典轩「惠康」店铺内经营烧味档。

被告索取有关烧味档百分之五的营业额作为报酬,但该公司股东建议只给予被告百分之三的营业额。被告同意有关安排。

除了特许经营烧味合约外,被告亦收受该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协助取得其他特许合约,让他分别在恒安 邨 「惠康」店铺内经营花档及在葵涌商场另一店铺售卖烧味和鲜花。

二○○五年三月至十月期间,被告向有关公司股东收受合共五万四千元的贿款。

案情透露,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被告被廉署人员拘捕。

被告在获准保释外出后,要求该公司股东制备一份「借据」,伪称有关股东曾向其借款二万元,并要求该名股东在其审讯中就「借据」作出虚假证供。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告因触犯妨碍司法公正罪行而被捕。廉署人员在其银包内检获有关「借据」。

「惠康」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朱伟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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