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代理就千四万元物业交易妨碍司法公正判囚三年
2006年8月4日
一名前物业代理,与一名天台木屋住户串谋在民事诉讼中作出虚假誓章,以阻挠一宗一千四百万的地产交易,较早时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陈文光,四十四岁,早前被判四项罪名成立,包括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两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及一项伪造文书罪名。
同案被告单贤溢,五十五岁,承认相关控罪后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证陈,今日被判囚一年,缓刑两年。
暂委法官练锦鸿宣判时斥责陈触犯严重罪行,若不予以惩罚或会危害司法制度。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创远有限公司(「创远」)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与一名卖家签订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以一千四百万元购买土瓜湾九龙城道一栋物业。
当时有数名人士居住于该物业天台的非法建筑物,而「创远」则负责清拆有关非法建筑物。陈当时为物业代理,代表「创远」与天台住户洽谈收回物业。
案情透露,单为其中一名天台住客,与陈商谈后同意接受二十六万元作为搬迁赔偿。
陈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发出一张六万元支票给单作为初步赔偿金。
后因楼市下滑,「创远」要求有关卖家延迟交易日期,但遭反对。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单收到由陈支付的二十万元赔偿余款。陈其后建议单以「相逆土地业权」(逆权侵占)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以求阻挠物业的交易。
「创远」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基于单的「相逆土地业权」申请,亦另外向高等法院申请向物业卖家索偿的民事诉讼。
案情又指,于一九九八年至二○○三年间,陈曾经两次带单前往律师事务所作虚假誓词,指称单一直连续不间断地留居于该物业的天台,和仍然占住该处;并从无收取「创远」或代理人提供的搬迁赔偿。
为了支持单的虚假陈述,陈及单伪造了一份有关天台木屋的买卖备忘录,并提交高等法院。
在二○○三年六月,虽然陈不断向单作出要求,单仍希望终止「相逆土地业权」诉讼的申请。
为了安抚单,陈代表「创远」向单提出支付一万元予他作为「车马费」;另外,若诉讼成功,将再给他二十万元,若不成功,亦会支付十万元。
有关之民事诉讼一直继续至二○○四年八月,卖家最终同意以八百三十万元出售物业给「创远」,成交条件包括终止两项民事诉讼。
控方于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少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淑仪协助。
陈文光,四十四岁,早前被判四项罪名成立,包括一项串谋妨碍司法公正,两项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及一项伪造文书罪名。
同案被告单贤溢,五十五岁,承认相关控罪后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供指证陈,今日被判囚一年,缓刑两年。
暂委法官练锦鸿宣判时斥责陈触犯严重罪行,若不予以惩罚或会危害司法制度。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罪行。
案情透露,创远有限公司(「创远」)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与一名卖家签订一份临时买卖合约,以一千四百万元购买土瓜湾九龙城道一栋物业。
当时有数名人士居住于该物业天台的非法建筑物,而「创远」则负责清拆有关非法建筑物。陈当时为物业代理,代表「创远」与天台住户洽谈收回物业。
案情透露,单为其中一名天台住客,与陈商谈后同意接受二十六万元作为搬迁赔偿。
陈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发出一张六万元支票给单作为初步赔偿金。
后因楼市下滑,「创远」要求有关卖家延迟交易日期,但遭反对。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单收到由陈支付的二十万元赔偿余款。陈其后建议单以「相逆土地业权」(逆权侵占)向法庭提出民事诉讼,以求阻挠物业的交易。
「创远」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基于单的「相逆土地业权」申请,亦另外向高等法院申请向物业卖家索偿的民事诉讼。
案情又指,于一九九八年至二○○三年间,陈曾经两次带单前往律师事务所作虚假誓词,指称单一直连续不间断地留居于该物业的天台,和仍然占住该处;并从无收取「创远」或代理人提供的搬迁赔偿。
为了支持单的虚假陈述,陈及单伪造了一份有关天台木屋的买卖备忘录,并提交高等法院。
在二○○三年六月,虽然陈不断向单作出要求,单仍希望终止「相逆土地业权」诉讼的申请。
为了安抚单,陈代表「创远」向单提出支付一万元予他作为「车马费」;另外,若诉讼成功,将再给他二十万元,若不成功,亦会支付十万元。
有关之民事诉讼一直继续至二○○四年八月,卖家最终同意以八百三十万元出售物业给「创远」,成交条件包括终止两项民事诉讼。
控方于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林少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淑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