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察煽惑他人误导廉署罪成判囚四个月
2006年8月24日
一名警务处总督察在廉政公署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煽惑一名男子向廉署提供虚假消息,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星期四)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四个月。
马龙生,五十五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煽惑别人蓄意错误引导廉署职员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b) 条。
暂委裁判官马藻玉在宣判时表示,被告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干犯的罪行是知法犯法。
裁判官对长期任职警队的被告被判刑表示惋惜,但亦表示不适宜判处被告毋须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一名朋友借款十万元,以完成一宗物业交易。在被告的要求下,该名男子把十万元存入有关律师的银行户口内。
二○○五年二月八日,被告只能向该名男子偿还二万五千元,作为欠债的部分还款。
该名男子担心被告未能归还余下欠款,遂向警察投诉课投诉。
鉴于被告被指涉嫌触犯《防止贿款条例》第 3 条,警察投诉课将投诉转介廉署跟进调查。
案情透露,该名男子在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就该笔贷款为廉署录取证人口供。
被告其后接受廉署问话,指他涉嫌未获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批准收受该笔贷款。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否认有关指控,并指有关款项是他借予该名男子。
二○○六年一月六日,该名男子前往被告的办公室,催迫他还款。被告在双方会面时,恳求该名男子更改他为廉署录取的口供。
有关男子一星期后到廉署要求更改其口供。当被廉署人员查问时,该名男子承认被告曾要求他提供虚假资料,以使被告脱罪。
案情透露,有关男子稍后被安排与被告在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再次会面,被告指示该名男子如何更改供词。被告在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
马龙生,五十五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煽惑别人蓄意错误引导廉署职员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B(b) 条。
暂委裁判官马藻玉在宣判时表示,被告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干犯的罪行是知法犯法。
裁判官对长期任职警队的被告被判刑表示惋惜,但亦表示不适宜判处被告毋须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一名朋友借款十万元,以完成一宗物业交易。在被告的要求下,该名男子把十万元存入有关律师的银行户口内。
二○○五年二月八日,被告只能向该名男子偿还二万五千元,作为欠债的部分还款。
该名男子担心被告未能归还余下欠款,遂向警察投诉课投诉。
鉴于被告被指涉嫌触犯《防止贿款条例》第 3 条,警察投诉课将投诉转介廉署跟进调查。
案情透露,该名男子在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就该笔贷款为廉署录取证人口供。
被告其后接受廉署问话,指他涉嫌未获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批准收受该笔贷款。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否认有关指控,并指有关款项是他借予该名男子。
二○○六年一月六日,该名男子前往被告的办公室,催迫他还款。被告在双方会面时,恳求该名男子更改他为廉署录取的口供。
有关男子一星期后到廉署要求更改其口供。当被廉署人员查问时,该名男子承认被告曾要求他提供虚假资料,以使被告脱罪。
案情透露,有关男子稍后被安排与被告在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再次会面,被告指示该名男子如何更改供词。被告在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万德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永根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