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食环署」技工收贿加快火化服务被判囚
2006年9月7日
三名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技工,收受殡仪馆经纪的贿款,以加快在富山火葬场火化遗体,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入狱。
廖荣基,五十七岁,被判入狱十六个月;而邓云兴,五十二岁,及梁鹰鸣,五十三岁,则各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暂委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被告长时间犯案,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法官斥责被告毫无悔意,并指出他们作为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可对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三名被告较早前被裁定共三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 条。
廉署早前接获「食环署」转介的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贪污罪行。
案情透露,廖、邓及梁于案发时派驻在富山火葬场任职。
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四年三月期间,廖及梁多次串谋收受一名殡仪馆经纪的贿款。
被告收取贿款后,确保由该名殡仪业经纪送入富山火葬场的载有遗体的棺木,会获得迅速火化,另若由该经纪送往火葬场的棺木即使体积过大,火化服务亦不会因此而受妨碍。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四年三月期间,廖、邓及梁三人曾以相同理由,多次串谋收受另外两名殡仪业经纪的贿赂。
三名被告每次收取的贿款,由八十元至一百元不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雷家聪协助。
廖荣基,五十七岁,被判入狱十六个月;而邓云兴,五十二岁,及梁鹰鸣,五十三岁,则各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暂委法官麦健涛宣判时称,被告长时间犯案,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法官斥责被告毫无悔意,并指出他们作为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可对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三名被告较早前被裁定共三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 条。
廉署早前接获「食环署」转介的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贪污罪行。
案情透露,廖、邓及梁于案发时派驻在富山火葬场任职。
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四年三月期间,廖及梁多次串谋收受一名殡仪馆经纪的贿款。
被告收取贿款后,确保由该名殡仪业经纪送入富山火葬场的载有遗体的棺木,会获得迅速火化,另若由该经纪送往火葬场的棺木即使体积过大,火化服务亦不会因此而受妨碍。
案情又透露,二○○一年九月至二○○四年三月期间,廖、邓及梁三人曾以相同理由,多次串谋收受另外两名殡仪业经纪的贿赂。
三名被告每次收取的贿款,由八十元至一百元不等。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廉署人员雷家聪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