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名前银行职员涉嫌贪污以换取特别编号新纸币
2006年9月8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五)落案起诉一名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前职员,控告他涉嫌行贿同事,以获他们协助抽取及保留注有特别编号的新纸币。案发时,该名「中银香港」前职员负责将新纸币由银行的保险库分发予多间分行。
李木耀,四十六岁,「中银香港」前文员,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为简显权,三十四岁,「中银香港」前出纳员,及徐子端,四十五岁,「中银香港」前文员。两人各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此外,廉署亦分案起诉陈桂珍,五十六岁,「中银香港」前高级文员。她被控共五项罪名,即三项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两项盗窃。
四名被告将于下周二(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分两案提堂。各人暂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
廉署较早时获「中银香港」转介有关案件的资料,遂展开调查。「中银香港」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在首宗案件,李涉嫌向简提供多笔金钱,作为简抽取及保留从「中银香港」的保险库运至简工作的分行的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并将该等特别纸币交给李的报酬。
李亦涉嫌向徐提供多笔现金,以酬谢徐安排以特定方式包装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以增加该等特别纸币运往简工作的分行的机会,以便李能从简取得该等注有特别编号的纸币。
简及徐各被控一项罪名,即涉嫌为相同目的从李收受利益。
在另一宗案件,陈被指涉嫌从李收受多笔贿款,分别为三千元、一千元及数百元,作为共谋协助李将银行纸币带进「中银香港」的保险库以换取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的报酬。
陈亦涉嫌盗窃五张由「中银香港」发出的银行纸币,包括两张注有特别编号的一百元纸币。
上述两宗案件的涉嫌罪行于二○○五年一月至十月期间发生。
李木耀,四十六岁,「中银香港」前文员,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为简显权,三十四岁,「中银香港」前出纳员,及徐子端,四十五岁,「中银香港」前文员。两人各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此外,廉署亦分案起诉陈桂珍,五十六岁,「中银香港」前高级文员。她被控共五项罪名,即三项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两项盗窃。
四名被告将于下周二(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分两案提堂。各人暂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
廉署较早时获「中银香港」转介有关案件的资料,遂展开调查。「中银香港」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在首宗案件,李涉嫌向简提供多笔金钱,作为简抽取及保留从「中银香港」的保险库运至简工作的分行的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并将该等特别纸币交给李的报酬。
李亦涉嫌向徐提供多笔现金,以酬谢徐安排以特定方式包装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以增加该等特别纸币运往简工作的分行的机会,以便李能从简取得该等注有特别编号的纸币。
简及徐各被控一项罪名,即涉嫌为相同目的从李收受利益。
在另一宗案件,陈被指涉嫌从李收受多笔贿款,分别为三千元、一千元及数百元,作为共谋协助李将银行纸币带进「中银香港」的保险库以换取注有特别编号的银行纸币的报酬。
陈亦涉嫌盗窃五张由「中银香港」发出的银行纸币,包括两张注有特别编号的一百元纸币。
上述两宗案件的涉嫌罪行于二○○五年一月至十月期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