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百货公司前雇员采购电脑设备涉贪污及诈骗被判囚

2006年10月12日

两名百货公司前雇员,在替公司采购电脑及相关设备时涉及贪污和诈骗,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

陈家泉,四十二岁,先施百货有限公司(「先施」)前经理,较早时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两项欺诈。他于今日被判入狱两年零四个月,并须赔偿「先施」十万零六千一百元。

同案另一被告为「先施」前电脑系统分析员邵沃荣,三十一岁。他较早时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及两项欺诈罪名,并于今日被判入狱一年零四个月。

暂委法官彭中屏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及欺诈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他们入狱。

廉署于去年十月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拘捕被告。「先施」管理层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负责审批电脑设备及软件产品的报价,并监察由邵所呈交的发票是否准确。

自二○○四年三月,邵向「先施」呈交由天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天利」)发出的报价及发票。

「天利」其实是由邵控制的公司,而邵利用「天利」作为掩饰以诈骗「先施」。

案情透露:邵利用「天利」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电脑设备,其后抬高价格将有关设备转售予「先施」以图利。

「天利」就与「先施」的交易所发出的报价及发票,均由邵所拟备及签署。

二○○五年一月,邵开始利用另一间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 I-Auto Inc. 作为其虚构的供应商,并以类似的手法诈骗「先施」。

邵以上述欺诈手法向「先施」先后诈骗共九十七万元。

案情并透露:二○○四年六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间,陈向邵收受贿款共九万八千元,以默许有关勾当。

「先施」严禁其雇员提供或收受利益,员工亦不准利用内幕消息以挑选供应商。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Ian Llyod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文基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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