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向连锁超市职员提供利益罪成判囚十五个月
2006年10月26日
一名蔬菜供应商,向一名连锁超级市场区域经理提供两份联营合约,让有关供应商可向该超级市场供应洋葱,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于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邱健谊,四十五岁,大时代(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者,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时称,被告以联营合约作为利益,以换取生意的行为属严重罪行,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四年八月,相信当时一名受雇于牛奶有限公司辖下惠康超级市场(「惠康」)的一名区域经理,可以协助其公司与「惠康」的生意往来,于是向他提供营商机会。
被告遂与该名经理签订联营协议,向「惠康」供应洋葱。该名经理向被告提供八万元作为投资。
联营协议于二○○五年三月终止,当时的联营业务盈利为八万零一百五十二元。被告向该名经理支付四万元作为他分得的利润。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五年九月以相同理由,向该名经理提供另一份联营协议,向「惠康」供应洋葱。
两人签订协议后,各自须注资二十三万二千五百元。由于该名经理曾就首份协议给予被告八万元,他只须再付予被告十五万二千五百元。
「惠康」禁止其雇员就该公司的业务收受利益。
廉署今日由大律师 Liza Yip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
邱健谊,四十五岁,大时代(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者,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时称,被告以联营合约作为利益,以换取生意的行为属严重罪行,故须判处他即时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四年八月,相信当时一名受雇于牛奶有限公司辖下惠康超级市场(「惠康」)的一名区域经理,可以协助其公司与「惠康」的生意往来,于是向他提供营商机会。
被告遂与该名经理签订联营协议,向「惠康」供应洋葱。该名经理向被告提供八万元作为投资。
联营协议于二○○五年三月终止,当时的联营业务盈利为八万零一百五十二元。被告向该名经理支付四万元作为他分得的利润。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五年九月以相同理由,向该名经理提供另一份联营协议,向「惠康」供应洋葱。
两人签订协议后,各自须注资二十三万二千五百元。由于该名经理曾就首份协议给予被告八万元,他只须再付予被告十五万二千五百元。
「惠康」禁止其雇员就该公司的业务收受利益。
廉署今日由大律师 Liza Yip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