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四人疑涉翻新工程贪污案今分案提堂

2007年3月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四名人士,包括一名银行职员及两名承判商,控告他们在进行翻新工程时涉嫌贪污。四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分两案在裁判法院提堂。

在首宗案件,蔡伟权,四十七岁,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高级物业装修主任,被控两项接受利益罪名,而同案被告陈少坚,三十六岁,汇轩工程有限公司(「汇轩」)董事,则被控五项提供利益罪名。

两人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否认所有控罪。裁判官曾健仕将案件押后至四月十六日进行预审,而审讯则订于六月十三日至十五日进行。

两项控罪指蔡涉嫌从陈收受合共三万元,作为蔡就「中银香港」多项翻新工程对陈予以优待的报酬。

陈则被控两项罪名,指他涉嫌以相同理由向蔡提供合共三万元。

另一控罪指陈涉嫌向蔡提供利益,作为蔡将「中银香港」的翻新工程合约批予「汇轩」的报酬。有关涉嫌利益是以「中银香港」的翻新工程项目的合约款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以及工程变更定单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陈另被控一项罪名,指他涉嫌向戴德梁行建筑顾问有限公司(「戴德梁行」)的两名高层人员提供利益,作为他们向「汇轩」介绍由「戴德梁行」管理的翻新工程项目的报酬。有关涉嫌利益是以翻新工程项目的合约款额的百分之五计算。

余下一项控罪指陈涉嫌向「戴德梁行」的一名高层人员提供一万二千元,作为该名高层人员就「戴德梁行」对「中银香港」翻新工程项目的监督或管理工作上对陈予以优待的报酬。

上述涉嫌贪污罪行于去年三月至九月期间发生。

蔡及陈获准分别以五千元及一万元保释外出。两人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在另一宗案件,潘顺洪,五十六岁,骏升营造有限公司(「骏升」)经营者,及其雇员林德华,四十五岁,同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两人今日下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否认控罪。

裁判官沈小民将案件押后至三月十九日进行预审。

控罪指潘及林于去年四月至九月期间,涉嫌串谋向「戴德梁行」的三名高层人员提供九万元,作为该等高层人员在「骏升」于一项工程中负责的翻新项目上对「骏升」予以优待的报酬。

两人各获准以五万元保释外出。他们亦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并须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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