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主席涉上市及八千五百万元信贷诈骗判囚十年
2007年3月28日
六名人士,包括已除牌的上市公司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金禾」)前主席,串谋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以获上市,以及串谋诈骗多间银行批出逾八千五百万元的信用状贷款,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分别被判入狱八年至十年。
傅柱根,四十九岁,「金禾」前主席,及李荣基,四十岁,执业会计师,同被判入狱十年。
郭淑华,三十四岁,荣龙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及尹炳樑,四十二岁,尹炳樑会计师行东主,同被判入狱九年。
傅燕玲,五十五岁,「金禾」前副主席,及卢镇南,五十七岁,「金禾」前董事,同被判入狱八年。
法官汤宝臣宣判时称,被告的刑期须反映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法官强调,「联交所」的公信力有赖参与者的诚实,而任何利用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上市地位的计划,必会严重损害公众。
法庭亦颁令各被告在指定限期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年期与各人刑期相同。
廉署发言人表示,这是一宗非常复杂的案件,涉及的文件及证物有七千七百多件,其中文书多达四万三千多页,调查工作历时三年。
发言人 续称,过程中 廉署的财务调查组需处理和分析大量财务文件,证明「金禾」连续三个财政年度截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其盈利被夸大了超过五千万。
经过二百一十九天的聆讯,陪审团较早时裁定被告共五项罪名成立。这是香港历史上审讯时间最长的案件之一。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傅柱根、卢镇南、李荣基、郭淑华及尹炳樑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联交所」。
案情指他们曾揑改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金禾」及其附属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案情又指他们亦在「金禾」所刊登的招股章程中,就「金禾」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多份文件,包括载有夸大上述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金禾」上市的申请。
傅柱根、李荣基、郭淑华及傅燕玲同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金禾」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联交所」。
案情指他们不诚实地揑改销售发票、收据及会计纪录,以夸大该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藉以编制和刊登该公司截至二○○一年的财政年度的具误导性的年报。
傅柱根及卢镇南又同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案情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一间公司申请以多间公司(「该等受益公司」)为受惠人的信用状、进口贷款及信讬收据。
案情指他们向该等银行提交虚假文件,而该等虚假文件看来是证明有关公司与该等受益公司之间的真正商业交易,致使有关银行向该等受益公司支付逾五千八百八十万元款项。
傅柱根、卢镇南及傅燕玲另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利用类似诈骗手法,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致使有关银行向受益公司支付逾二千七百一十万元款项。
余下一项控罪指傅柱根及李荣基与其他人士串谋向「金禾」偷窃逾二千三百万元款项。
上述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二○○二年十二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Michael Poll 及 Bernard Ry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
傅柱根,四十九岁,「金禾」前主席,及李荣基,四十岁,执业会计师,同被判入狱十年。
郭淑华,三十四岁,荣龙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及尹炳樑,四十二岁,尹炳樑会计师行东主,同被判入狱九年。
傅燕玲,五十五岁,「金禾」前副主席,及卢镇南,五十七岁,「金禾」前董事,同被判入狱八年。
法官汤宝臣宣判时称,被告的刑期须反映他们所犯罪行的严重性。
法官强调,「联交所」的公信力有赖参与者的诚实,而任何利用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上市地位的计划,必会严重损害公众。
法庭亦颁令各被告在指定限期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年期与各人刑期相同。
廉署发言人表示,这是一宗非常复杂的案件,涉及的文件及证物有七千七百多件,其中文书多达四万三千多页,调查工作历时三年。
发言人 续称,过程中 廉署的财务调查组需处理和分析大量财务文件,证明「金禾」连续三个财政年度截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其盈利被夸大了超过五千万。
经过二百一十九天的聆讯,陪审团较早时裁定被告共五项罪名成立。这是香港历史上审讯时间最长的案件之一。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傅柱根、卢镇南、李荣基、郭淑华及尹炳樑同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联交所」。
案情指他们曾揑改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金禾」及其附属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案情又指他们亦在「金禾」所刊登的招股章程中,就「金禾」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多份文件,包括载有夸大上述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金禾」上市的申请。
傅柱根、李荣基、郭淑华及傅燕玲同被裁定另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金禾」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联交所」。
案情指他们不诚实地揑改销售发票、收据及会计纪录,以夸大该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藉以编制和刊登该公司截至二○○一年的财政年度的具误导性的年报。
傅柱根及卢镇南又同被裁定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案情指他们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一间公司申请以多间公司(「该等受益公司」)为受惠人的信用状、进口贷款及信讬收据。
案情指他们向该等银行提交虚假文件,而该等虚假文件看来是证明有关公司与该等受益公司之间的真正商业交易,致使有关银行向该等受益公司支付逾五千八百八十万元款项。
傅柱根、卢镇南及傅燕玲另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指他们利用类似诈骗手法,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致使有关银行向受益公司支付逾二千七百一十万元款项。
余下一项控罪指傅柱根及李荣基与其他人士串谋向「金禾」偷窃逾二千三百万元款项。
上述控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至二○○二年十二月期间发生。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Michael Poll 及 Bernard Rya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志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