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信用卡购电器诈骗案被判囚
2007年4月10日
三名人士,指使借款人利用信用卡声称购买电器,以诱使两间银行向两间电器零售店付款共逾一百四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十五个月至二十七个月。
林俊杰,三十九岁,英洋财务有限公司(「英洋」)经营人,被判入狱十五个月,而林伟鸿,三十五岁,「英洋」董事,则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谭汝勤,五十八岁,龙都实业有限公司(「龙都」)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二十七个月。
林俊杰较早时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而林伟鸿及谭则分别被裁定四项及两项相类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陈锦昌判刑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他们的行为亦扰乱信用卡运作机制,并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至二○○五年四月期间,被告指示多名借款人前往「龙都」及中原电器行有限公司(「中原」)声称购买电器。
借款人在上述两间电器零售店须使用信用卡,以完成其声称购买电器的交易。
借款人须分别签署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及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的分期付款授权书。
被告利用上述诈骗手法,诱使「中银信用卡」及「大新」就有关虚假购物支付款项共逾一百四十万元予「龙都」及「中原」。
借款人从「英洋」所获得的贷款额,是相等于他们虚假购入电器的价钱。「英洋」亦向借贷人收取相等于货款额百分之四十的利息,以及扣除利息的贷款额百分之十至二十作手续费。
案情透露:借款人从未有取走声称所购的电器,而有关货物其后由被告转售图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黄轩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嘉耀协助。
林俊杰,三十九岁,英洋财务有限公司(「英洋」)经营人,被判入狱十五个月,而林伟鸿,三十五岁,「英洋」董事,则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谭汝勤,五十八岁,龙都实业有限公司(「龙都」)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二十七个月。
林俊杰较早时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而林伟鸿及谭则分别被裁定四项及两项相类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陈锦昌判刑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他们的行为亦扰乱信用卡运作机制,并影响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二○○三年九月至二○○五年四月期间,被告指示多名借款人前往「龙都」及中原电器行有限公司(「中原」)声称购买电器。
借款人在上述两间电器零售店须使用信用卡,以完成其声称购买电器的交易。
借款人须分别签署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中银信用卡」)及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大新」)的分期付款授权书。
被告利用上述诈骗手法,诱使「中银信用卡」及「大新」就有关虚假购物支付款项共逾一百四十万元予「龙都」及「中原」。
借款人从「英洋」所获得的贷款额,是相等于他们虚假购入电器的价钱。「英洋」亦向借贷人收取相等于货款额百分之四十的利息,以及扣除利息的贷款额百分之十至二十作手续费。
案情透露:借款人从未有取走声称所购的电器,而有关货物其后由被告转售图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黄轩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嘉耀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