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企图诈骗爆窃案受害人 判囚 一年

2007年5月16日

一名警员,企图诈骗一名怀疑爆窃案受害人的媳妇十万元,并讹称该笔款项将会用作「饵钱」,以「赎回」受害人的被盗财物,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被判入狱一年。

张浩邦,三十三岁,较早前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项意图诈骗罪名成立。

裁判官沈小民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严重,违反诚信,而且滥用其职位,故判处他入狱是适当的刑罚。

裁判官并表示,法庭必须维持警队的诚信和声誉,绝对不能容忍被告的行为。

廉署较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侦缉警员,驻守九龙城警署。

二○○四年八月九日,被告被调派负责调查一宗在九龙城一个住宅单位发生的怀疑爆窃案。

两星期后,被告会见受害人的儿子及媳妇时,向他们讹称其线人可以寻回被盗物件,并向受害人的媳妇索取十万元作为「饵钱」,以向一名菲律宾女子「赎回」赃物。

双方经过洽商后,被告同意将金额减至四万元。

案情透露,受害人的媳妇在廉署人员指示下,多次致电被告,而有关谈话被录音。

在其中一次电话对话中,被告告知受害人的媳妇自己已被调往另一单位工作,并提醒她不要向其继任人披露他利用线人查案一事。

被告的多名上司证实,被告并无向他们汇报使用任何线人以调查该宗怀疑爆窃案。他们亦不知道被告索取「饵钱」。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黄坚邦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 余显丽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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