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收受地产代理公司利益判囚四个月

2007年5月25日

一名公司秘书,就雇主在港出售物业的交易收受地产代理公司提供二万四千五百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裁判官林伟权判入狱四个月。

江健芬,四十九岁,开平市开侨中学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开平市基金公司」)秘书,亦须向公司归还二万四千五百元。

被告今日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案情透露,被告是「开平市基金公司」在港唯一雇员,负责管理该公司的物业,包括开侨商业大厦的多个单位。

二○○五年十一月,一间大型地产发展公司的相关公司有意购入该商业大厦整幢楼宇,并委讬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促成有关交易。

一个月后,「中原」的一名分行经理及一名代理知会被告有关意图交易,并要求她协助促成交易。

「中原」从「开平市基金公司」收取佣金后,会将部分佣金给予被告作为酬金。被告同意有关建议,并安排「中原」的两名代理与「开平市基金公司」董事局主席会面。

去年二月,「开平市基金公司」同意以二千四百五十万元出售该物业,并支付「中原」二十四万五千元,即卖价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

去年六月,「中原」开出支付被告女儿的支票,款额为二万四千五百元,而「开平市基金公司」未有同意及知悉有关付款。

被告将支票存入其女儿的银行户口,其后并将有关款项转帐入自己的户口内。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启鸿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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