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员挪用公司逾一千一百万元款项判囚七年
2007年5月31日
一名印刷公司前文员,利用制造虚假的支票付款,挪用公司款项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七年。
易莲莲,四十二岁,新友联印刷公司(「新友联」)前文员,较早前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
法官邱智立宣判时称,被告毫无悔意,而且有关欺诈罪行历时六年之久,故须判处被告入狱。
法官续称,纵使本案的判刑起点为八年以上,但鉴于《区域法院条例》,他只能判处被告最高刑期七年。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利用其个人银行户口,以缴付「新友联」的电力及供水等公共服务收费。
为申领有关付款,被告其后拟备支票供「新友联」东主签署。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被告拟备二百一十五张「新友联」支票,款额合计共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声称用以缴付杂项开支或作为她本人申领的款项。该等支票的抬头人一栏留空或支付予被告。
「新友联」东主不谙英文,他核对支票上的款额银码与有关文件相符后,便会在该等支票上签名。
被告其后将二百一十五张「新友联」支票存入自己、其丈夫或他们联名的银行户口内。
案情透露,在二百一十五张支票中,一百五十六张款额共逾七百九十万元的支票,声称是用来缴付「新友联」的杂项费用。
「新友联」东主在有关支票上签名后,被告在该等支票上更改及夸大支付的款额。
在余下五十九张支票,被告记录其中二十六张为支付予「新友联」多名供应商的付款,但有关供应商证实并无收取有关款项。至于其余三十三张支票付款,被告并无在公司账项上记录为真实开支。
被告利用上述手法,挪用雇主共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及胡广欣协助。
易莲莲,四十二岁,新友联印刷公司(「新友联」)前文员,较早前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
法官邱智立宣判时称,被告毫无悔意,而且有关欺诈罪行历时六年之久,故须判处被告入狱。
法官续称,纵使本案的判刑起点为八年以上,但鉴于《区域法院条例》,他只能判处被告最高刑期七年。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利用其个人银行户口,以缴付「新友联」的电力及供水等公共服务收费。
为申领有关付款,被告其后拟备支票供「新友联」东主签署。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至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被告拟备二百一十五张「新友联」支票,款额合计共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声称用以缴付杂项开支或作为她本人申领的款项。该等支票的抬头人一栏留空或支付予被告。
「新友联」东主不谙英文,他核对支票上的款额银码与有关文件相符后,便会在该等支票上签名。
被告其后将二百一十五张「新友联」支票存入自己、其丈夫或他们联名的银行户口内。
案情透露,在二百一十五张支票中,一百五十六张款额共逾七百九十万元的支票,声称是用来缴付「新友联」的杂项费用。
「新友联」东主在有关支票上签名后,被告在该等支票上更改及夸大支付的款额。
在余下五十九张支票,被告记录其中二十六张为支付予「新友联」多名供应商的付款,但有关供应商证实并无收取有关款项。至于其余三十三张支票付款,被告并无在公司账项上记录为真实开支。
被告利用上述手法,挪用雇主共逾一千一百六十万元的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慕娴及胡广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