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合夥人向路政署人员提供利益判囚八个月
2007年6月18日
一名建筑工程公司合夥人,与路政署进行事务往来时,借出其私家车予路政署一名工程督察长期使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刘华兴,四十六岁,仁丰工程(「仁丰」)合夥人,今日被裁定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时称,控方准备的环境证供确凿,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路政署于二○○二年将一项总值二亿四千万元道路维修合约判予一间承建商,而该承建商将部份工程分判予「仁丰」。
根据合约,路政署一名工程督察负责监管「仁丰」的工程、发出工程通知单及建议发放中期及终期款项予「仁丰」,故认识被告。
案情透露,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当时该督察的驾驶执照已被停牌,但他仍在屯门驾驶一辆私家车,故因违反交通条例而被警方拘捕。
廉署调查显示,该辆私家车是由被告借予该督察长期使用,历时由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期间,至少二百三十五日。
廉署较早时接获路政署转介的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路政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苏启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至刚协助。
刘华兴,四十六岁,仁丰工程(「仁丰」)合夥人,今日被裁定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8(1) 条。
裁判官杜浩成宣判时称,控方准备的环境证供确凿,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路政署于二○○二年将一项总值二亿四千万元道路维修合约判予一间承建商,而该承建商将部份工程分判予「仁丰」。
根据合约,路政署一名工程督察负责监管「仁丰」的工程、发出工程通知单及建议发放中期及终期款项予「仁丰」,故认识被告。
案情透露,二○○四年十月十七日,当时该督察的驾驶执照已被停牌,但他仍在屯门驾驶一辆私家车,故因违反交通条例而被警方拘捕。
廉署调查显示,该辆私家车是由被告借予该督察长期使用,历时由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四年十月十七日期间,至少二百三十五日。
廉署较早时接获路政署转介的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路政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苏启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至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