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人涉嫌在物业交易中贪污八十万元今提堂
2007年7月17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二)落案起诉一名地产代理公司前总经理及一名贸易公司总经理,控告他们涉嫌在一宗二亿四千万元的物业交易中分别行贿受贿八十万元。两人其后被带往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陈雁楼,四十七岁,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总经理,暂被控以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另一被告何伟中,五十岁,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暂被控以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两名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游德康将案件押后至九月十一日再提堂。
其中一项控罪指陈于去年八月十一日,涉嫌向何提供八十万元,作为何致使利丰( 1937 )有限公司在购买九龙长沙湾道一项物业中聘用「中原」作为代理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何涉嫌以相同理由接受陈提供的该笔贿款。
陈及何分别获准以现金五万元及一万元保释外出。两人亦受命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以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启鸿代表出庭。
陈雁楼,四十七岁,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总经理,暂被控以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另一被告何伟中,五十岁,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暂被控以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两名被告暂时毋须答辩。裁判官游德康将案件押后至九月十一日再提堂。
其中一项控罪指陈于去年八月十一日,涉嫌向何提供八十万元,作为何致使利丰( 1937 )有限公司在购买九龙长沙湾道一项物业中聘用「中原」作为代理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何涉嫌以相同理由接受陈提供的该笔贿款。
陈及何分别获准以现金五万元及一万元保释外出。两人亦受命须交出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以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启鸿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