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学院学生承认使用伪造成绩单
2007年7月30日
一名在香港大学(「港大」)修读法律的学生,伪造考试成绩单并使用有关成绩单欺骗「港大」,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
郑星浩,二十三岁,承认三项罪名,两项使用虚假文书及一项伪造。被告余下一项伪造罪名则纪录在案。
法官蔡慧兰将案件押后至八月十三日判刑,以待被告的劳教中心、社会服务令,心理及精神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有关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是「港大」法律学院的学生。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七月完成第三个学年时,向法律学院助理教务长发出电邮,质疑收到的成绩单并不准确。
被告声称,有关成绩单的累积学业成绩平均数,与他过去两个学年及第三个学年首学期的成绩单的平均数并不脗合。
被告向助理教务长表示,法律学院的电脑出现「技术错误」,可能导致「计错分」。
助理教务长最终发现,储存在被告的学生档案的第二个学年及第三个学年首学期的成绩单,被调换为伪造的成绩单,而有关成绩单是由被告伪造。
案情透露,去年七月十二日,被告在助理教务长要求下,与一名「港大」法律系教授见面。
在会面期间,被告给予该名教授两张伪造成绩单,日期分别为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意图诱使该名教授接受为真文书。
有关伪造成绩单与在被告的学生档案中发现被修改的成绩单相同。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未有参加「行政法」的考试。
被告向法律学院讹称,由于所住大厦的升降机发生「机械故障」,自己被困升降机内,故未能出席有关考试。
为支持其虚假陈述,被告于二○○五年七月向法律学院呈交一封看似由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信件。
调查发现,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并无发出该信件,而且当日亦未有接获任何升降机故障的报告。
「港大」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黄坚邦代表出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伟协助。
郑星浩,二十三岁,承认三项罪名,两项使用虚假文书及一项伪造。被告余下一项伪造罪名则纪录在案。
法官蔡慧兰将案件押后至八月十三日判刑,以待被告的劳教中心、社会服务令,心理及精神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有关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是「港大」法律学院的学生。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七月完成第三个学年时,向法律学院助理教务长发出电邮,质疑收到的成绩单并不准确。
被告声称,有关成绩单的累积学业成绩平均数,与他过去两个学年及第三个学年首学期的成绩单的平均数并不脗合。
被告向助理教务长表示,法律学院的电脑出现「技术错误」,可能导致「计错分」。
助理教务长最终发现,储存在被告的学生档案的第二个学年及第三个学年首学期的成绩单,被调换为伪造的成绩单,而有关成绩单是由被告伪造。
案情透露,去年七月十二日,被告在助理教务长要求下,与一名「港大」法律系教授见面。
在会面期间,被告给予该名教授两张伪造成绩单,日期分别为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意图诱使该名教授接受为真文书。
有关伪造成绩单与在被告的学生档案中发现被修改的成绩单相同。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未有参加「行政法」的考试。
被告向法律学院讹称,由于所住大厦的升降机发生「机械故障」,自己被困升降机内,故未能出席有关考试。
为支持其虚假陈述,被告于二○○五年七月向法律学院呈交一封看似由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信件。
调查发现,有关物业管理公司并无发出该信件,而且当日亦未有接获任何升降机故障的报告。
「港大」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师黄坚邦代表出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