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诈骗「联交所」及银行信用状贷款罪成候判
2007年8月16日
上市公司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前主席及前财务总监,就申请公司上市及银行信用状贷款触犯诈骗罪行,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两人今日(星期四)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
何咏昌,四十四岁,富昌前主席,被裁定四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控罪涉及富昌上市申请,有关公司年报内的虚假资料,及诈骗信用状贷款。
同案被告富昌前财务总监陈永炬,三十八岁,则被裁定两项相类罪名成立。控罪涉及有关公司年报及信用状贷款;而指控陈的另一项有关富昌上市申请的控罪,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伦明高将案件押后至明日下午四时半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何咏昌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何及该等人士曾伪造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他们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另外,何及陈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案情并透露,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他们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七千九百万元款项。
而何及陈亦于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此外,同案另一名被告郭淑华,三十四岁,已于较早时承认其在上述诈骗勾当中的有关控罪。法庭将于下星期一(八月二十日)听取其求情理由。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Bernard Ryan 及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
何咏昌,四十四岁,富昌前主席,被裁定四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控罪涉及富昌上市申请,有关公司年报内的虚假资料,及诈骗信用状贷款。
同案被告富昌前财务总监陈永炬,三十八岁,则被裁定两项相类罪名成立。控罪涉及有关公司年报及信用状贷款;而指控陈的另一项有关富昌上市申请的控罪,则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伦明高将案件押后至明日下午四时半宣判,并将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何咏昌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何及该等人士曾伪造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他们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另外,何及陈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案情并透露,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他们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七千九百万元款项。
而何及陈亦于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此外,同案另一名被告郭淑华,三十四岁,已于较早时承认其在上述诈骗勾当中的有关控罪。法庭将于下星期一(八月二十日)听取其求情理由。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Bernard Ryan 及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