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诈骗「联交所」及银行信用状贷款被判囚
2007年8月20日
已除牌的上市公司富昌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富昌」)前主席及两名高层人员,就申请公司上市,在公司年报内发报虚假资料及申请银行信用状贷款触犯诈骗罪行,较早时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星期一)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分别被判入狱由六年零九个月至九年半。
何咏昌,四十四岁,「富昌」前主席,被判入狱九年半,而陈永炬,三十八岁,「富昌」前财务总监,则被判入狱八年半。
郭淑华,三十四岁,「富昌」前董事,被判入狱六年零九个月,刑期与她较早时因涉及另一间已除牌的上市公司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被判入狱九年的刑期同期执行。
法庭亦颁令何及郭在十年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
法官伦明高宣判时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制度。
法官亦斥责何策划有关上市及信用状贷款诈骗勾当。
何及陈较早时分别被陪审团裁定四项及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而郭则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名。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何咏昌及郭淑华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联交所」。
何及郭曾伪造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他们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另外,何、陈及郭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案情并透露,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他们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七千九百万元款项。
而何及陈亦于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
何咏昌,四十四岁,「富昌」前主席,被判入狱九年半,而陈永炬,三十八岁,「富昌」前财务总监,则被判入狱八年半。
郭淑华,三十四岁,「富昌」前董事,被判入狱六年零九个月,刑期与她较早时因涉及另一间已除牌的上市公司金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而被判入狱九年的刑期同期执行。
法庭亦颁令何及郭在十年内不得出任公司董事。
法官伦明高宣判时表示,被告的行为损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制度。
法官亦斥责何策划有关上市及信用状贷款诈骗勾当。
何及陈较早时分别被陪审团裁定四项及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而郭则承认两项串谋诈骗罪名。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有关串谋诈骗罪行。
案情透露,何咏昌及郭淑华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三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联交所」。
何及郭曾伪造销售发票及会计纪录,以夸大「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及二○○○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和盈利数字,以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定。
他们又在「富昌」的招股章程中,就「富昌」及其附属公司在上述三个财政年度内的财政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提交载有夸大营业额及盈利数字的文件,从而诱使「联交所」批准「富昌」的上市申请。
另外,何、陈及郭于二○○一年二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富昌」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和债权人,即不诚实地在该公司二○○一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内,就公司的营业额及盈利数字作出虚假陈述。
案情并透露,何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七月期间,串谋其他人士诈骗多间银行,即不诚实地致使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裕丰)的一间附属机构,向有关银行申请信用状,受益公司为富昌的一间附属机构及一间联营公司。
他们向有关银行提交虚假文件,声称申请人曾与受益公司进行真实的商业交易,并致使该等银行根据有关信用状分别向多间受益公司发放逾七千九百万元款项。
而何及陈亦于二○○一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利用类似欺诈手法申请一张信用状,串谋其他人士诈骗逾一百万元款项。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 Audrey Campbell-Moffat 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