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酒店采购部主任收贿判囚十个月

2007年9月5日

一名朗庭酒店(「朗庭」)前采购部主任,收受一名冻肉供应商提供的贿款,以向该供应商发出购货订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个月,并须向前雇主归还六万五千元。

黄华乐,四十六岁,较早时承认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法官邱智立判刑时称,香港经过三十多年努力打击贪污,现己成为最廉洁的城市之一。

法官续称,法庭不容许贪污份子令到打击贪污的努力付诸流水,而且社会亦不会容忍贪污,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

案情透露,被告于一九九○年加入「朗庭」任职管工,负责收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他其后获晋升为采购部主任,负责采购食物及饮品。

被告其后认识一名冻肉供应商东主。他自二○○一年底开始从该供应商收受「茶钱」,作为向其公司发出更多购货订单的报酬。该供应商每隔数月向被告提供约一千元作为「茶钱」。

被告亦参与供应商每月安排的「鹊局」。在聚会时,供应商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参与人士提供贿款。

案情又透露,二○○五年十二月六日,被告、供应商及另外两名人士参与「鹊局」时被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在被告身上搜获三千七百元现金。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该笔现金是有关供应商给予他的「茶钱」。

「朗庭」管理层严禁其雇员就酒店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除被告外,另外十三名人士因与案件有关,较早时已被廉署落案起诉贪污及相关罪名。

在十三名被控人士中,十二人已承认或被裁定罪名成立,其中五人被判入狱三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一人被判处须履行二百小时社会服务,而另外六人则正等候判刑。余下一人于审讯后被判无罪。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黎嘉谊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荣杰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