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四人涉嫌在地产代理公司案串谋诈骗及处理犯罪收益被廉署起诉

2007年9月10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诉另外四名人士,包括一名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前总经理,控告他们涉嫌串谋诈骗及处理犯罪收益。今年较早时已有两名人士因涉同一案件而被检控。

四名被告为潘志明,四十四岁,「中原地产」前总经理;刘秀瑜,三十七岁,「中原地产」地产代理;陈绮玲,四十岁,「中原地产」前地产代理;及陈家狮,四十六岁, Classic Look Limited 董事。

潘志明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而陈家狮则被控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名。刘秀瑜及陈绮玲则各被控一项与潘志明串谋诈骗罪名。

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其中一项控罪指潘志明及刘秀瑜于二○○六年三月八日至二十二日期间,涉嫌与其他人士串谋诈骗「中原地产」。

他们涉嫌不诚实地向「中原地产」虚假地表示在一宗物业交易,即购买屯门爱琴湾的物业中,通美电业公司(「通美电业」)有权收取介绍费,从而致使「中原地产」向「通美电业」支付三十三万一千七百零七元的介绍费。

另一项控罪指潘志明、陈绮玲及另外一名人士于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六日期间,涉嫌在另一项有关花园街的物业交易中以相同手法串谋诈骗「中原地产」。

余下两项控罪指陈家狮分别于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十二日,涉嫌处理两笔款项,即五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五元及五十一万五千元,而有关款项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在同一案件,「中原地产」前总经理陈雁楼较早时已被廉署起诉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而利丰(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何伟中则被控以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今日被起诉的四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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