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肉供应商及酒楼职员涉食品供应贪污及诈骗案今被判囚

2007年10月2日

一名冻肉公司东主及一名酒楼会计主管,分别就向多间食肆供应食品贪污及诈骗,较早时被廉署分两案拘控,两人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

在首宗案件,被告刘楚林,五十七岁,承鉴号东主,承认十二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被判入狱三十个月。

法官龙礼于判刑时指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并且长时间犯案,故必须判处监禁。

案发于一九九九年一月至二○○五年十二月期间,承鉴号当时为多间酒店及食肆的冻肉供应商,包括香港朗廷酒店、香港凯悦酒店、九龙华美达酒店、数码港艾美酒店、半岛酒店、太古城海天皇宫酒家 ( 海天皇宫 ) 、君爵海鲜酒家 ( 君爵 ) 、兴发烧味茶餐厅及白沙湾游艇会。

刘楚林承认期间曾分别向上述酒店、食肆及游艇会的厨师或负责采购的人员定期提供贿款,每次款额由数百至万多元不等,以作为他们向承鉴号订货,或不对其食物品质作出投诉的报酬。

案情又透露,在二○○五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间,刘楚林与海天皇宫会计主管刘同继串谋利用虚假的承鉴号发票,跨大售予海天皇宫的货物数量,以诈骗海天皇宫支付有关之款项。

在二○○五年二月至十一月间,刘楚林又串谋同为君爵会计员工的刘同继,向君爵提交虚假发票,讹称承鉴号已将发票上的货品售予及送交君爵,以诈骗君爵支付有关款项。该等货品实际并没有送交君爵。

在另一宗案件,刘同继就上述欺诈勾当被廉署起诉两项串谋诈骗罪名。他较早时承认控罪,今日被判入狱十二个月。

法官龙礼斥责刘同继,指其罪行乃违反诚信的行为。

廉署调查有关供应商行贿食肆职员的案件,先后起诉共十四名人士,控告他们贪污及相关罪行。除刘楚林及刘同继外,另外九人承认控罪,两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另一人经审讯后被判罪名不成立。

其中七名被告早前已被判入狱三至十八个月,余下四人则被判社会服务令。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Adrian Bell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林荣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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