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港台」两名职员涉嫌虚假申领撰稿费
2007年10月1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香港电台(「港台」)两名职员,控告他们涉嫌虚假申领撰稿及资料搜集费。被告将会分案提堂。
在首宗案件,陈敬创,四十岁,「港台」节目主任,被控共十二项罪名,即十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被告将于周一(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于案发时为「港台」助理节目主任。
其中十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不诚实地使用十张付款申领表,看来是显示其母曾为「港台」提供撰稿服务,意图欺骗「港台」。
余下两项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串谋诈骗「港台」,即虚假地表示其母及另一名人士分别曾以艺人身份为「港台」提供服务及为「港台」提供撰稿和资料搜集服务。
被告涉嫌以上述诈骗手法,致使「港台」支付合共九万三千九百元。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十月至二○○二年二月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李慧娜,三十五岁,「港台」编导,被控涉嫌侵吞撰稿和资料搜集费,以及处理有关犯罪收益。
被告被控共六项罪名,即三项盗窃及三项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她将于周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于二○○一年五月至八月期间,涉嫌偷窃合共一万八千九百元,而有关款项属政府的财产,以及于上述期间处理有关犯罪收益。
「港台」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周一提堂。
在首宗案件,陈敬创,四十岁,「港台」节目主任,被控共十二项罪名,即十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两项串谋诈骗。被告将于周一(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于案发时为「港台」助理节目主任。
其中十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不诚实地使用十张付款申领表,看来是显示其母曾为「港台」提供撰稿服务,意图欺骗「港台」。
余下两项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串谋诈骗「港台」,即虚假地表示其母及另一名人士分别曾以艺人身份为「港台」提供服务及为「港台」提供撰稿和资料搜集服务。
被告涉嫌以上述诈骗手法,致使「港台」支付合共九万三千九百元。
上述涉嫌控罪于二○○○年十月至二○○二年二月期间发生。
在另一宗案件,李慧娜,三十五岁,「港台」编导,被控涉嫌侵吞撰稿和资料搜集费,以及处理有关犯罪收益。
被告被控共六项罪名,即三项盗窃及三项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她将于周一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于二○○一年五月至八月期间,涉嫌偷窃合共一万八千九百元,而有关款项属政府的财产,以及于上述期间处理有关犯罪收益。
「港台」于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以保释外出,等候周一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