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就防止山泥倾泻工程提供利益判囚九个月

2007年10月22日

一名分判商就土木工程拓展署的防止山泥倾泻工程,串谋向有关工程承判商的一名职员提供逾十二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九个月。

黎金褔,五十四岁,褔成机械工程公司(「褔成」)东主,较早时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裁判官庄景杰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故须判处他入狱。

案情透露,土木工程拓展署于二○○四年六月,将一项在大埔及元朗山坡进行防止山泥倾泻工程的合约判予百勤建筑有限公司(「百勤」)。该合约总值七千四百万元,为期约三十个月。

「百勤」其后将山坡维修合约分判予多间建筑公司。

案发时,「百勤」」助理项目经理为刘锦基。他负责筛选工程分判商、监督分判商的工程,以及建议发放工程费予分判商。

案情透露,二○○四年九月,被告在刘的要求下,答应向他提供分判合约所得利润百分之五或相等于约二十万元,而刘则协助被告拟备有利于竞投「百勤」分判合约的标书、取得「百勤」的分判合约,以及加快办理申领工程费。

二○○四年十一月,「百勤」接纳「褔成」的标书,并将一份分判合约授予「褔成」,工程费预计为四千四百万元。

二○○四年九月至二○○六年一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刘提供贿款合共十二万三千元。

「褔成」自二○○六年二月出现财政困难,被告遂停止向刘支付贿款。

「百勤」严禁其员工就公司业务索取或收受利益。

刘较早时亦被廉署起诉。他的案件经已在区域法院审结,法官将于周三(十月二十四日)作出裁决。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学芹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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