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建筑公司经理就防止山泥倾泻工程收受利益判囚三十三个月

2007年10月24日

一名建筑公司前助理项目经理,就土木工程拓展署的防止山泥倾泻工程,收受多名分判商合共四十二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三十三个月。

刘锦基,四十一岁,曾受雇于百勤建筑有限公司(「百勤」),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即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法官蔡慧兰宣判时称,倘若防止山泥倾泻工程构成安全问题,法庭会判处更长的刑期。

案情透露,土木工程拓展署于二○○四年六月,将一项在大埔及元朗山坡进行防止山泥倾泻工程的合约判予「百勤」。该合约总值七千四百万元,为期约三十个月。

「百勤」其后将山坡维修合约分判予多间建筑公司,包括褔成机械工程公司(「褔成」)、威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丞」)及隽基工程有限公司(「隽基」)。

案发时,被告为「百勤」负责筛选工程分判商、监督分判商的工程,以及建议发放工程费予分判商。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四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协助「福成」东主黎金福拟备标书,以竞投山坡维修工程分判合约。

被告索取有关分判合约百分之五的利润作为报酬。黎同意有关协议。

二○○四年十一月,「百勤」接纳「福成」的标书,并将一份分判合约授予「福成」,工程费预计为四千四百万元。被告因此而收受黎提供的贿款合共十万元。

案情透露,被告以相同理由,分别向「威丞」主要股东兼经营者苏永山及「隽基」的经营者,收受贿款合共十二万元及二十万元。

「威丞」其后获判四项分判合约,总值九百五十万元,而「隽基」则获判两项总值一千三百七十万元的分判合约。

黎金福,五十四岁,较早时因与案件有关被判入狱九个月。苏永山,五十六岁,亦被起诉,其案件将于十一月二日开审。

控方今日由高级政府律师李国威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学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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