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男子涉嫌于村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

2007年10月2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二○○七年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控告他涉嫌在屯门联安新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

黄路生,五十七岁,货车司机,被控以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6(1)(a) 条。被告将于明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七年联安新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于二○○七年一月十四日在明知自己无权投票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被告涉嫌作出虚假声明,声称自己在登记为选民之前的三年,一直是联安新村的居民。

就二○○七年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民政事务总署曾推行一连串宣传活动,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选民登记上所注册的地址,他们便没有资格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而在投票日,民政事务总署职员亦再次提醒选民,若他们已搬离该村,他们的投票资格会被取消,若在该选举中投票,会触犯法例。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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