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廉署作虚假举报罪成候判
2007年11月12日
一名无业男子向廉署人员作出虚假举报,诬告两名海关人员涉嫌贪污,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洪志军,三十六岁,被裁定一项向廉署人员作虚假报告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 》第 13B(a) 条 。
裁判官吴承威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六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精神及心理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六月一日致电一名廉署人员,声称他遇到「廉署会感兴趣的事」。
大约四十五分钟后,被告再度致电该名廉署人员,指当他从内地返港时,在罗湖检查站被两名海关人员截查和搜身,并被盘问有关在他身上发现的未完税香烟。
被告另指称,他给予其中一名海关人员一千五百元现金,而该名海关人员让他离开。
同日稍后,被告在警诫下就涉嫌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与廉署人员进行录影会谈。
廉署经调查后发现,该两名海关人员从未向被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而被告则向廉署作出失实的举报。
廉署发言人称,故意作出虚假举报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表示 : 「任何人士,如被发现故意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指控,将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续称:「不过,只要市民是忠实地举报,纵使贪污指控最终证实不成立,便无须犹疑,亦不须担心会受到检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伟娟协助。
洪志军,三十六岁,被裁定一项向廉署人员作虚假报告罪名成立,违反《廉政公署条例 》第 13B(a) 条 。
裁判官吴承威将案件押后至本月二十六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精神及心理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六月一日致电一名廉署人员,声称他遇到「廉署会感兴趣的事」。
大约四十五分钟后,被告再度致电该名廉署人员,指当他从内地返港时,在罗湖检查站被两名海关人员截查和搜身,并被盘问有关在他身上发现的未完税香烟。
被告另指称,他给予其中一名海关人员一千五百元现金,而该名海关人员让他离开。
同日稍后,被告在警诫下就涉嫌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与廉署人员进行录影会谈。
廉署经调查后发现,该两名海关人员从未向被告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而被告则向廉署作出失实的举报。
廉署发言人称,故意作出虚假举报及滥用廉署的资源,乃属严重罪行。
发言人表示 : 「任何人士,如被发现故意向廉署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指控,将被检控。如被定罪,可被判罚款二万元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续称:「不过,只要市民是忠实地举报,纵使贪污指控最终证实不成立,便无须犹疑,亦不须担心会受到检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伟娟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