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公司高层收贿一百万元判监四十五个月
2008年1月30日
一名邮轮公司总监,收受三间运输公司东主共一百万元贿款,以判授邮轮公司的运输订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四十五个月。
邓广全,四十五岁,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港务乘船及登岸部总监,被裁定共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法官黄祟厚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长时间收受贿赂,影响香港廉洁的声誉。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向运输公司发出订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被告收受运输公司宏胜投资有限公司的东主合共二十万元贿款。
被告于二OO四年中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另一间运输公司动力快轮海事有限公司的东主每月收受约一万一千元贿款。
另外,二OO年一月至二OO四年十二月期间,被告又收受柏荣运输有限公司东主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并于二OO五年底至二OO七年七月九日期间,每月收受该公司东主一万五千元贿款。
被告收受有关贿款,并判授订单予该等公司,以提供运输服务给「丽星邮轮」工作人员。
案情透露,被告收受的贿款合共约一百万元。
「丽星邮轮」严禁其职员就该公司业务索取及收受利益。
「丽星邮轮」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刘荣照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冼泽昌协助。
邓广全,四十五岁,丽星邮轮(香港)有限公司(「丽星邮轮」)港务乘船及登岸部总监,被裁定共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法官黄祟厚宣判时称,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而且违反诚信,故须判处入狱。
法官续称,被告长时间收受贿赂,影响香港廉洁的声誉。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负责向运输公司发出订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被告收受运输公司宏胜投资有限公司的东主合共二十万元贿款。
被告于二OO四年中至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另一间运输公司动力快轮海事有限公司的东主每月收受约一万一千元贿款。
另外,二OO年一月至二OO四年十二月期间,被告又收受柏荣运输有限公司东主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并于二OO五年底至二OO七年七月九日期间,每月收受该公司东主一万五千元贿款。
被告收受有关贿款,并判授订单予该等公司,以提供运输服务给「丽星邮轮」工作人员。
案情透露,被告收受的贿款合共约一百万元。
「丽星邮轮」严禁其职员就该公司业务索取及收受利益。
「丽星邮轮」于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力协助。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刘荣照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冼泽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