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二OO七年区议会选举舞弊罪成候判

2008年2月11日

一名无业男子企图向一名二OO七年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索取及收受利益,为有关候选人拉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梁雅恩,五十二岁,被裁定三项企图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1(1)(g)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G(1) 条。

裁判官黄汝荣将案件押后至三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去年六月向一名有意参加二OO七年区议会选举(逸泽选区)的当时元朗区议员黄裕材表示,他当选的机会不高。

被告要求黄给予他数万元作为他与其选民「联系」的费用,包括资助选民饮食及旅行,和游说他们投票予黄。黄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于同年八月九日与黄会面时表示,他已确保了四百名选民将投票予黄。被告遂要求黄支付他共十二万元的费用,即每名支持者三百元。

案情又透露,按被告的要求,黄向被告支付了二千元有记号的钞票。

廉署人员在被告与黄会面后将他拘捕,并在他身上搜到有记号的钞票。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关文渭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念恒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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