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公司东主诈骗银行九百万元信用状贷款被判囚
2008年2月28日
两名公司东主,利用虚假商业交易诈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信用状贷款,涉款合共九百六十三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同被判囚。
张庆民,六十二岁,港惠发展有限公司(「港惠」)股东兼董事,被判入狱四年零三个月,而江丽华,五十二岁,已结业的志诚实业投资发展公司(「志诚」)东主,则被判入狱四年半。
两名被告较早前被裁定八项欺诈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周燕珠宣判时指出,有关诈骗严重损害本港的银行体系,因为银行均依赖申请人呈交有真实交易的文件,以批核信用状贷款申请。
廉署较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港惠」是一间制造光碟的公司,而「志诚」则为一间贸易公司。
案情透露,张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致使「中银香港」签发共八张总值共九百三十六万元的信用状,指定以「志诚」为受益人。
被告在每次申请时,皆向「中银香港」提交虚假文件,包括由张签署的收货单据及由江签署的虚假商业收据,以虚假地显示「志诚」曾提供大量原材料予「港惠」。事实上,两间公司并没有真实的交易。
「中银香港」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志诚」发放合共九百三十六万元的款项。江将收到的款项转存至由张拥有的聚资发展有限公司(「聚资」)。
廉署调查发现,张其后将有关款项由「聚资」转存至「港惠」及与他有关的其他公司。
案情又指,「中银香港」倘知悉有关的交易及文件为虚假,将不会发出信用状及支付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旭升协助。
张庆民,六十二岁,港惠发展有限公司(「港惠」)股东兼董事,被判入狱四年零三个月,而江丽华,五十二岁,已结业的志诚实业投资发展公司(「志诚」)东主,则被判入狱四年半。
两名被告较早前被裁定八项欺诈罪名成立。
暂委法官周燕珠宣判时指出,有关诈骗严重损害本港的银行体系,因为银行均依赖申请人呈交有真实交易的文件,以批核信用状贷款申请。
廉署较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港惠」是一间制造光碟的公司,而「志诚」则为一间贸易公司。
案情透露,张于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致使「中银香港」签发共八张总值共九百三十六万元的信用状,指定以「志诚」为受益人。
被告在每次申请时,皆向「中银香港」提交虚假文件,包括由张签署的收货单据及由江签署的虚假商业收据,以虚假地显示「志诚」曾提供大量原材料予「港惠」。事实上,两间公司并没有真实的交易。
「中银香港」根据有关信用状向「志诚」发放合共九百三十六万元的款项。江将收到的款项转存至由张拥有的聚资发展有限公司(「聚资」)。
廉署调查发现,张其后将有关款项由「聚资」转存至「港惠」及与他有关的其他公司。
案情又指,「中银香港」倘知悉有关的交易及文件为虚假,将不会发出信用状及支付款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谢旭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