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二OO七年区议会选举舞弊判囚五个月

2008年3月3日

一名无业男子企图向一名二○○七年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索取及收受利益,为有关候选人拉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梁雅恩,五十二岁,较早时被裁判官黄汝荣裁定三项企图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 11(1)(g)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G(1) 条。

案情透露,案发时当时元朗区议员黄裕材有意参加二OO七年区议会选举(逸泽选区)。被告于去年六月向黄表示,他当选的机会不高。

被告要求黄给予他数万元作为他与其选民「联系」的费用,包括资助选民饮食及旅行,和游说他们投票予黄。黄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同年八月九日,被告与黄会面时表示,他确保有四百名选民将投票予黄。被告遂要求黄支付他共十二万元的费用,即每名支持者三百元。

案情又透露,按被告的要求,黄向被告支付了二千元「饵钱」。

廉署人员在被告与黄会面后将他拘捕,并在他身上搜到有关「饵钱」。

案件今日由大律师关文渭代表控方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念恒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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